新冠疫情下幼儿园延迟开学,家长已交的“学费”如何处理?

2020年春季开学若不是受新冠疫情影响,大女儿应该是在2月10日开始幼儿园大班下学期的课程。2020年1月4日(大班上学期末),黄律师已按照幼儿园通知支付了保育教育费4300元、伙食费1282.5元、代办费797.5元,合计6380元整(以下统称“学费”)。不管是公立幼儿园还是私立幼儿园,大多数家长都像黄律师一样已交纳2020年春季“学费”,而原定的开学时间已逾一个多月,越来越多的家长在问:

“延迟开学,学费会退吗?”

新冠疫情下幼儿园延迟开学,家长已交的“学费”如何处理?

新冠疫情下幼儿园延迟开学,家长已交的“学费”如何处理?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应确定幼儿园与幼儿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因为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6条、《侵权责任法》第38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来看,幼儿园与幼儿是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不是法定监护关系,也不是委托监护关系。而幼儿园教育阶段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不适用《义务教育法》规定,那么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黄律师认为幼儿园与幼儿之间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合同关系,主要由民法规范来调整,还可以运用合同法来调整。由于合同法并未对教育合同专门列章规定,所以应当按照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此次新冠疫情由于来势突然且政府有明确强行性通知,一般而言符合《民法总则》第180条、《合同法》第117条、118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据此,幼儿园是否退款应视新冠疫情影响教育合同的履行程度分别处理:对于教育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则应解除合同(即退还全部学费),免除全部违约责任;对于教育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的,则可协商变更合同,约定部分履行或迟延履行(即减免部分学费),免除部分的违约责任。

那么如何界定教育合同的履行程度呢?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环境下,幼儿园与幼儿之间大多不存在书面合同,甚至没有口头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6条规定的“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所以在幼儿家长按照幼儿园通知支付了全部“学费”之日起,幼儿园与幼儿的教育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61条、62条的规定可确定合同内容。从合同内容出发,结合幼儿园实际开展的活动,教育合同的履行程度具体分析如下:(1)履行主体是幼儿园与幼儿之间,而不是幼儿园与幼儿家长之间。新冠疫情期间,某些学校要求家长们下载某钉软件,天天上报各种数据,开展线上互动活动,黄律师认为幼儿园与幼儿家长线上互动不构成幼儿教育的延伸。(2)履行期间从原定的开学之日起每学期按4个半月计算(见《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第8条),那么原定的教学任务完成之日大约在2020年6月底。(3)履行地点是幼儿园园内以及幼儿园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其他场所,线上互动作为辅助教学方式,不具有代替实地教学的功能。综上多项合同条款的分析,幼儿园与幼儿之间的教育合同至今未履行,专家预计此次新冠疫情可能在4月底基本结束,假设幼儿园于5月开学,其与幼儿之间的教育合同

属于部分不能履行情况

开学后利用双休日和暑假补齐教学时间应先经幼儿家长同意,否则应当减免“学费”。幼儿成长阶段不同,认知学习能力不同,与之相适应的教学内容和规律也不同,所以幼儿园与幼儿之间的教育合同是以特定时期的特定教学活动为客体,即以2020年2月中至2020年6月底的教学活动为履行标的的特定物,该特定物随着时间的逝去而灭失,教育合同部分无法实际履行。开学后利用双休日和暑假补齐教学时间是对原定教育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当与幼儿家长协商一致并取得幼儿家长的同意。对于不能补齐的教学时间,幼儿园应退还相应的“学费”。

对于“学费”的退还比例如何确定?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退款比例,而是笼统规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参照《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

。具体退费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以及《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幼儿缴费后未入学或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休园的,幼儿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休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不退还保育教育费。”可见退学退款有章可循。

【免责声明】本文不构成本团队律师对外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文件,仅供读者参考交流,如有具体法律事项需要处理或咨询,可直接咨询本团队律师。

【本文作者】撰写:黄丽琴律师

顾问:许燕云、王树侬、梁永槁律师

校对:李丽飞(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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