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國人買保險,這麼難?還容易被騙!

國人買保險,罵聲多贊聲少,一部分原因是報銷銷售人員的原因,一部分原因是保險產品本身的原因。但今天我們重點從保險產品本身來談下為什麼國人很難買到合適的保險產品,為什麼容易陷入保險誤區。

保險本質上是一個很嚴肅的事情,光看保險合同和保險條款就是上百頁內容,一般人很難搞清楚,跟“天書”一樣,而這本“天書”為什麼這麼難讀?

為什麼國人買保險,這麼難?還容易被騙!

一、保險中的病種定義區別於醫學上的病種定義

醫學中的疾病定義目的是說明某種疾病是什麼、臨床表現有哪些等,這也是醫生經常說的對症下藥,醫學強調的是疾病的症狀和表現是什麼,以此醫生才能判斷這個疾病是什麼。

保險中的病種定義主要告訴我們某種病在什麼症狀下、達到什麼程度可以獲賠。所以對於重疾產品,疾病定義設置的出發點應該是“理賠”。

比如“大動脈炎”在醫學中的定義為“大動脈炎是指主動脈及其主要分支和肺動脈的慢性非特異性炎性疾病。其中以頭臂血管、腎動脈、胸腹主動脈及腸繫膜上動脈為好發部位,常呈多發性,因病變部位不同而臨床表現各異。可引起不同部位動脈狹窄、閉塞,少數可導致動脈瘤。”。

而在重疾險中的病種定義為“指經心臟或血管外科專科醫生確診的大動脈炎,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紅細胞沉降率及C 反應蛋白高於正常值;

(2)超聲檢查、CTA 檢查或血管造影檢查證實主動脈及其主要分支存在狹窄。”

可以看出,在病種定義設置的問題上,重點應該是重疾險對於該病種保障和理賠的範圍。

保險中病種的定義與專業醫學定義的側重點存在較大的差別。

這個問題造成很大影響:

一是很大生活中我們認為的重大疾病可能跟保險條款中的重大疾病不是一回事,因此經常會有人發現自己患病了,然後去理賠,結果被告知無法理賠,原因是罹患的重大疾病不是保險合同中規定的。

二是我們發現自己罹患了重大疾病,但是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沒有達到理賠的標準,畢竟醫學生是從症狀來判斷疾病,而保險上是從達到某種程度來判斷疾病是否可以理賠,兩者一個是過程論,一個是結果論,所以容易引發理賠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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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一病種在重症與輕症裡的命名與定義方式不同。

重症:指重大疾病保險條款中被稱為重大疾病的病種,重症具有危及生命和花費巨大兩個特點。重症的賠付保額一般是100%的基礎保額,比如買五十萬重疾險則,一旦罹患重症,就賠付50萬保額。

輕症:指重大疾病保險條款中被稱為輕症疾病的病種,就是早期的重疾,程度還沒達到重疾理賠的標準,比如原位癌、特定面積III度燒、不典型心肌梗塞,都屬於輕症責任。

一般來說高發的重症對應的輕症也是高發的,所以我們在購買重疾險是最希望購買到高發重症和高發輕症多的重疾險,這樣獲得理賠的概率更高。

為此我們更希望重症和輕症是能對的上的,比如重症A對應輕症是A1,重症B對應輕症是B1,這樣方面我們理解,然而現實並非如此。

以“強直性脊柱炎”為例。部分公司在重症中將其命名為“強直性脊柱炎”,疾病定義以結果為導向,如其中包含“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但在輕症中將其命名為“強直性脊柱炎手術治療”,疾病定義以症狀為導向,如包含疾病引發的各種症狀並且要求必須實施手術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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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同一疾病在不同疾病類型中的定義方式不同,會導致重症與輕症的區分標準不夠明確,區分意義不大,給消費者買保險添加很多麻煩。因此,我們建議對於同一病種需統一其命名與定義方式,這樣消費者在購買保險時可以更加省心省事。


三、6種必保重症對應輕症需要統一規範

2007年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合作出臺了我國第一個重大疾病保險的行業規範性操作指南——《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統一了重疾險產品中最常見的25種疾病的定義,實現了重疾險的規範化。

在這25種疾病中有6個疾病是保監會規定所有命名為重疾險的產品都必須包含的,分別是惡性腫瘤(癌症)、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後遺症、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

而且根據保監會發布的《中國人身保險業重大疾病經驗發生率表(2006-2010)編制報告》可以發現,這6種疾病的發生率在較多年齡段的重大疾病發生率中佔比為60%-90%,最高的佔比達94.5%,由此可見這6種疾病發病概率之高。也因此這6種疾病對應的輕症發生概率也是非常高的。

但是很可惜,這6種疾病對應的輕症沒有同樣規範,並不是每一個重疾險產品都會包括他們對應的輕症。因此輕症病種的設置中是否包含這6種必保疾病對應的輕症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產品的優質性和保險公司的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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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疾病病種存在重合,保障範圍縮水

重疾險現在保障的重大疾病少說幾十多的話上百,可以說保障病種非常豐富了。但是這其中有個致命問題就是有很多疾病存在重合。比如疾病A和疾病B和疾病C保障內容重合,當保險消費者罹患某種疾病,疾病A、B、C都可以理賠,這種在情況下另外兩個疾病存在的意義就不大了。

比如腦炎後遺症或腦膜炎後遺症保障內容就跟細菌性腦脊髓膜炎、亞急性硬化性全腦炎、結核性腦膜炎、進行性風疹性全腦炎這四個疾病高度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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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醫學定義,中樞神經系統感染按照病種分類可分為化膿性、結核性、病毒性,其實還有

一種隱球菌性,其屬於真菌,但不在保險覆蓋範圍內;按照發病位置分類可分為腦炎、腦膜炎和腦脊髓膜炎。而亞急性、急性、硬化性等修飾詞是描述感染的程度、方式、性質等等。所以“腦炎後遺症與腦膜炎後遺症”與上述4種重症疾病存在保障重合的情況,即“腦炎後遺症與腦膜炎後遺症”包含其他四種重症。此外這些“腦炎與腦膜炎”相關疾病的定義中絕大部分包含“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甚至有的賠付定義要求與標準重疾“腦炎後遺症與腦膜炎後遺症”完全相同。所以一旦重症裡面包括了腦炎後遺症或腦膜炎後遺症,那麼剩下的四種疾病存在意義不大,只是增加了人們買保險的成本和難度。


五、多重給付的分組設置問題

現行市場熱銷的重疾險產品中部分會涉及到重疾多重給付和疾病分組的問題。如把80種

重疾劃分為5組,同一組中的疾病保險公司只賠付一種,最多賠付5重。如下表所示分組情況,即使被保險人進行了重大器官移植術,又確診|型糖尿病,保險公司也僅對兩者中的一種進行賠付。只有當被保險人所患的多個疾病屬於不同分組,,才能進行多重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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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保險公司格外注意的是,6種必保重疾的發病率超過90%,一般分組都以該6種疾病

為基礎進行拆分,將6種必保重疾較為均勻地分配在不同的組別以保證各組發生率均衡。同,將其他重疾分類入組時也應注意避開將多種高發重疾分在一組,以免分組質量較差,產品設置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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