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抖商大會”舉辦方侵權敗訴,“抖音”獲賠200萬!


判了!“抖商大會”舉辦方侵權敗訴,“抖音”獲賠200萬!


3月26日,杭州互聯網法院(杭州鐵路運輸法院)對原告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杭州某抖商公司、杭州某抖友公司、某科技公司、楊某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著作權侵權糾紛兩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其中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次修訂實施後,我院首例適用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的案件。最終“抖商大會”舉辦方敗訴,判賠200萬元!


判了!“抖商大會”舉辦方侵權敗訴,“抖音”獲賠200萬!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被告杭州某抖商公司在杭州舉辦“抖商萬人聯盟啟動大會”,會場宣傳中多處使用註冊商標“”、“”、“抖音”、 “”等。大會宣稱邀請“神秘嘉賓”為“抖音總部高管助陣”“抖音總部大咖分享”“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抖音”“今日頭條”“小火山”企業認證地區授權代理商。被告某科技公司、楊某某還通過其公眾號、個人微博、個人QQ號等擅自使用涉案商標、標識,同步進行虛假宣傳。

被告某科技公司還在其運營的公眾號相關文章中,未經授權許可複製使用原告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抖音美術作品並進行網絡傳播,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構成著作權侵權。


案件分析: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

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本案涉及的懲罰性賠償因素包括:

1. 被控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持續時間較長。2018年12月17日涉案“抖商大會”擅自使用涉案商標,進行虛假宣傳活動,直至2020年3月13日侵權公證日止,部分涉案侵權行為仍在持續;

2. “抖音”品牌價值較高。兩原告提交的“抖音”和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抖音聯名卡活動的相關證據證明,抖音商標在單項商業活動中被授權許可使用費高達1940萬元;

3. (2018)蘇05民初1268號判決書中已經認定“抖音”文字商標為馳名商標;

4. 杭州某抖商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為1億元,公司規模較大;

5. 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楊某某主觀惡意較大。在明知沒有商標授權許可的情況下,仍在較長時間內擅自使用涉案商標;

6. 涉案商標在行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有一定的市場影響力。


判了!“抖商大會”舉辦方侵權敗訴,“抖音”獲賠200萬!

綜合考量上述因素,為確定賠償數額時體現一定的懲罰性,我院最終判令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楊某某就訴爭商標侵權行為共同賠償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150萬元 ;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楊某某就訴爭不正當競爭行為共同賠償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50萬元。

此外,就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判令某科技公司賠償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10萬元。


法官說法:

抖商培訓不屬於抖音衍生品,各培訓機構有權舉辦相關活動,但應注意遵守相關法規,避免侵權風險:

一是商標的使用。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在第41類教育等服務上註冊有“抖音”等文字及圖形商標,抖商培訓機構在培訓中使用“抖音”等商標如果超出了合理使用的範疇,容易產生侵害商標權的風險。

二是不正當競爭。如果培訓方與“抖音”沒有相關合作或協議,卻聲稱與“抖音”存在合作或者由“抖音”授權等誤導性宣傳,容易使公眾誤以為與抖音存在關聯,涉嫌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

三是著作權侵權。在培訓中如果使用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圖片、字符等作品,而又不屬於法定合理使用情節,有構成著作權侵權的風險。

判了!“抖商大會”舉辦方侵權敗訴,“抖音”獲賠200萬!

新修訂的《商標法》中明文規定了懲罰性賠償條款,這不僅是對權利人的補償,也是對故意侵權人的懲罰,本案未以商標許可使用費作為懲罰性賠償判賠的基數,但是在適用法定賠償的過程中充分考量了懲罰性賠償因素。對於惡意侵權行為判以高額賠付不僅是為了制止侵權行為發生,也是為解決長期以來知識產權侵權違法成本低、賠償不足以遏制侵權行為繼續發生的現象。只有提高侵權人的違法成本,才能實現法律的震懾作用。

本案有利於引導市場經營者通過合法經營向消費者提供更多高質量商品和服務,從而積累自有品牌的競爭優勢;有利於引導形成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競爭秩序,推動市場更加成熟、健康地發展,打造更加規範化的營商環境;也有利於保障消費者在市場公平、守序的競爭下獲得更加優質的商品與服務,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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