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立法保障医院安全#律师向北京人大提修订建议

医闹伤害了的是社会医疗体系的良好秩序,损害的公民健康保障权利。医闹的危害甚大,其中又不乏职业医闹者。尽管有的医闹值得同情,但方式违法。合法目的,也要通过合法方法获取。

国家对医闹已经动手,多部门发文进行制裁。特别是明文列入刑法,进行释明。其实,在刑法修订前,医闹行为也是符合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20年3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进行一审规定草案明示列举了七大类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具体行为,任何人不得为之。

(一)侮辱、恐吓、威胁、谩骂、推搡和恶意尾随医务人员,以大声喧哗、吵闹等方式扰乱医院正常秩序;

(二)殴打、伤害医务人员;

(三)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四)携带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以及菜刀、斧头、棍棒等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禁带物品进入医院;

(六)借医疗纠纷故意扩大事态、敲诈勒索,在医院及周边违规停尸、设灵堂、摆放花圈、阻塞通道、聚众滋事等行为;

(七)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

北京市人大从更加严格的法律层面保障医务工作者和医疗机构的安全,保障他们的安全,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安全。

由其这场新冠肺炎疫情,医务工作者义无反顾的加入战斗,不少医务工作者付出了生命代价。这是无私大爱的精神,让更多人对医务工作者有了更新的认识。

发生医闹现象很多,医院的安全问题一直困扰医疗系统。北京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实行安检制度,能从一定程度上保障医务工作者和机构安全,是一个新的法律创举。医院安检有了法律依据。

但有一个问题是,北京人大制定的《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仅仅是对医院的规范,对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是否适用呢?

因为实际执法中,公安机关针对他人聚众扰乱个体诊所的行为是否属于医闹?理解不一,基层公安民警有的认为个体诊所不属于医院,不是多部门发文的医疗秩序保护对象,即使扰乱,也不是医闹行为。如果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执法中很容易产生分歧。希望北京人大在修改这部法规时,对除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是否适用本规定,是否有必要全面针对医疗机构的安全秩序做出规定。

对此问题,我们看看多部门文件中对打击医闹的表述中,是要求“公安机关要对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坚决果断依法制止,对挑头和主要人员要强制带离现场,依法严肃查处”。可见,部门文件明确规定是要求保护的是医疗机构,而非狭隘理解的仅保护“医院”。什么是医疗机构呢?个体诊所是否属于医疗机构?

其实,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以上规定,将诊所列入医疗机构,这是毋庸置疑。

因此,向北京人大提出修订意见,建议将法规增加所有医疗机构。建议将法规修改为:《北京市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

#北京首立法保障医院安全#律师向北京人大提修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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