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立法保障醫院安全#律師向北京人大提修訂建議

醫鬧傷害了的是社會醫療體系的良好秩序,損害的公民健康保障權利。醫鬧的危害甚大,其中又不乏職業醫鬧者。儘管有的醫鬧值得同情,但方式違法。合法目的,也要通過合法方法獲取。

國家對醫鬧已經動手,多部門發文進行制裁。特別是明文列入刑法,進行釋明。其實,在刑法修訂前,醫鬧行為也是符合局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2020年3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北京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規定(草案)》進行一審規定草案明示列舉了七大類侵犯醫務人員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擾亂醫院安全秩序的具體行為,任何人不得為之。

(一)侮辱、恐嚇、威脅、謾罵、推搡和惡意尾隨醫務人員,以大聲喧譁、吵鬧等方式擾亂醫院正常秩序;

(二)毆打、傷害醫務人員;

(三)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

(四)攜帶槍支、彈藥、匕首等管制器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以及菜刀、斧頭、棍棒等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禁帶物品進入醫院;

(六)借醫療糾紛故意擴大事態、敲詐勒索,在醫院及周邊違規停屍、設靈堂、擺放花圈、阻塞通道、聚眾滋事等行為;

(七)其他侵犯醫務人員安全、擾亂醫院安全秩序的行為。

北京市人大從更加嚴格的法律層面保障醫務工作者和醫療機構的安全,保障他們的安全,也是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安全。

由其這場新冠肺炎疫情,醫務工作者義無反顧的加入戰鬥,不少醫務工作者付出了生命代價。這是無私大愛的精神,讓更多人對醫務工作者有了更新的認識。

發生醫鬧現象很多,醫院的安全問題一直困擾醫療系統。北京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實行安檢制度,能從一定程度上保障醫務工作者和機構安全,是一個新的法律創舉。醫院安檢有了法律依據。

但有一個問題是,北京人大制定的《北京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規定(草案)》僅僅是對醫院的規範,對醫院以外的其他醫療機構是否適用呢?

因為實際執法中,公安機關針對他人聚眾擾亂個體診所的行為是否屬於醫鬧?理解不一,基層公安民警有的認為個體診所不屬於醫院,不是多部門發文的醫療秩序保護對象,即使擾亂,也不是醫鬧行為。如果沒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執法中很容易產生分歧。希望北京人大在修改這部法規時,對除醫院以外的其他醫療機構是否適用本規定,是否有必要全面針對醫療機構的安全秩序做出規定。

對此問題,我們看看多部門文件中對打擊醫鬧的表述中,是要求“公安機關要對在醫療機構聚眾滋事,嚴重影響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行為堅決果斷依法制止,對挑頭和主要人員要強制帶離現場,依法嚴肅查處”。可見,部門文件明確規定是要求保護的是醫療機構,而非狹隘理解的僅保護“醫院”。什麼是醫療機構呢?個體診所是否屬於醫療機構?

其實,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醫療機構。

以上規定,將診所列入醫療機構,這是毋庸置疑。

因此,向北京人大提出修訂意見,建議將法規增加所有醫療機構。建議將法規修改為:《北京市醫療機構安全秩序管理規定(草案)》。

#北京首立法保障醫院安全#律師向北京人大提修訂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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