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犯假釋後再次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案例分析

案例】王某(男,23歲)為某網上相親軟件後臺數據管理人員,其通過查詢網絡後臺發現有一女子朱某(女,21歲)和他的初戀非常像。於是王某通過後臺數據提取了朱某的聯繫方式,其實這種聯繫方式大家都知道,一般情況下是需要往網站上充錢才可以看到的。王某開始非常耐心地與朱某談戀愛,沒想到朱某一直無動於衷,表示兩人只是普通朋友,沒有感覺。但是王某不死心,某天其將朱某灌醉後強行與朱某發生了性關係,後來他非常後悔,自己到公安自首。但是經過法院審判,王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王某在監獄表現優異,坐牢1年3個月後,假釋出來。然而,在假釋期間,因為當時判刑時朱某並沒有對自己出具諒解書,於是懷恨在心,其買了面具再次對朱某進行了強姦,後被公安抓獲。

強姦犯假釋後再次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案例分析

本案系真實案件改編,筆者只是對原案人物姓名進行了模糊化處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實。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法律規定以及法律原理對此案進行簡要分析,不到之處請各位批評指正。

王某強姦罪判刑2年,坐牢1年3個月假釋符合法律規定

《刑法》第236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67條 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刑法》第81條【假釋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

強姦犯假釋後再次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案例分析

根據上述規定,王某犯強姦罪,應當處3年-10年有期徒刑的,但是因為其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判處3年以下的2年屬於減輕處罰了。因此王某強姦罪判處2年有期徒刑符合法律規定。

對於王某判處有期徒刑是2年,已經執行1年3個月,執行刑期超過一半,而王某在監獄內表現很好因此進行假釋也符合法律規定。

王某再次強姦被抓應當如何判刑?

《刑法》第86條【假釋的撤銷及其處理】 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因為假釋制度的是附條件提前釋放犯罪分子的刑罰執行制度,因此假釋的犯罪嫌疑人的刑期並沒有執行完畢,所以王某是在假釋考驗期內再犯罪,其不是累犯。王某在假釋考驗期內犯罪,首先要撤銷假釋。而後數罪併罰,

我們假如第二次王某的強姦罪被量刑為:4年有期徒刑。看如何數罪併罰?

罪一:強姦罪,2年有期徒刑;罪二:強姦罪,4年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應當判處2年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犯假釋後再次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案例分析

結語:王某追求朱某不得,灌醉朱某後強行與朱某發生性行為,這是構成強姦罪的。青年男女情竇初開,但是一定要在法律範圍內做事,也許你喜歡別人,但是你如果是單相思呢?此外,在王某判刑假釋之後,本來這是自己在監獄內好好改造換來的來之不易的成果,卻仍然記恨朱某,怪朱某不原諒自己,再次實施犯罪。數罪併罰之後,可能面臨的刑期更重。這個案件給我們的啟示是:談戀愛可以,但是千萬不要衝動,一旦衝動就可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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