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陳祥榮受賄案一審宣判

台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陳祥榮受賄案一審宣判

3月26日,舟山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台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陳祥榮受賄案,對被告人陳祥榮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對陳祥榮受賄所得贓款、贓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8年,被告人陳祥榮利用擔任中共臨海市委組織部部長、市委副書記、台州市椒江區人民政府區長、中共椒江區委書記、台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及個人在企業上市、項目用地、房產開發、工程承接、工作調動、稅費減免、糾紛解決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在2009年至2018年間先後收受相關人員所送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28.73948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祥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陳祥榮在紀檢監察機關對其進行審查調查前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節,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認罪認罰,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陳祥榮當庭表示不上訴。

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祥荣受贿案一审宣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