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刑法理論

由於刑法理論與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關於犯罪既遂的刑法理論與司法解釋: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種基本形態,學界關於犯罪既遂的標準存在著爭論。在司法上,應當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應當以"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齊備說"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在立法上,則應當從犯罪事實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發,以"犯罪目的實現刑事政策說"作為確立犯罪既遂形態的標準。

根據刑法分則各種犯罪構成的具體規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論,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幾種形式:


1.行為犯。也稱舉止犯,是指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即已構成既遂的犯 罪。


2.結果犯。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發生了法定的結果,才構成既

3.結果加重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導致了基本犯罪構成結果以外的嚴重結果的犯罪。


4.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特別危險狀態而構成既遂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分則對所觸犯法條規定的法定刑直接處

中國刑法學界主要是在司法領域裡討論犯罪既遂的標準,主要存在以下三種觀點:


(1)犯罪目的實現說。認為犯罪既遂是指“實施終了的犯罪行為,達到了行為人預期的目的”。主張應當以犯罪目的的實現與否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實現了犯罪目的,為犯罪既遂,未實現犯罪目的則為犯罪未遂。

(2)犯罪結果發生說。認為“行為發生了行為人所追求的、行為性質所決定的犯罪結果,即發生了行為的邏輯結果時,就是犯罪既遂”。主張應當以犯罪結果的發生與否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發生了犯罪結果的,為犯罪既遂,未發生犯罪結果則為犯罪未遂。


果的,為犯罪既遂,未發生犯罪結果則為犯罪未遂。


(3)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說。認為犯罪既遂是指“行為人故意實施的犯罪行為已經具備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即犯罪的完成形態”。主張應當以犯罪構成要件是否齊備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具備了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就是犯罪既遂,否則就是犯罪未遂。

在以上三種觀點中,"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說"是通說:

(一)"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說"在概念表述上不盡科學、合理。

中國的犯罪構成理論同大陸法系的構成要件理論存在著體系上的差異。在大陸法系的刑法理論上,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是"一人一罪既遂"的典型形態,只有犯罪既遂形態才是完全具備了犯罪構成要件的形態,其他犯罪形態都不完全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而是符合修正了的犯罪構成要件,所以在大陸法系刑法學的語境下,說犯罪既遂的標準是"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說",大抵是正確的。但是,在中國刑法學上確立犯罪既遂的"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說"標準,卻存在著諸多不科學、不合理之處。

在中國刑法學上,犯罪構成要件是行為成立犯罪的主客觀要件之和,認定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唯一標準就是行為是否具備法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所以,在中國刑法學上,任何一種犯罪形態都是行為已經成立犯罪之後對行為的發展狀態的一種法律評價,它們都齊備了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以"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說"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其言外之意就是犯罪未遂、中止、預備等未完成形態不具備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這是把是否齊備了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當成了區分犯罪完成形態與未完成形態的標準。但是,按照中國刑法學界的通說,是否具備犯罪構成要件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而不是區分犯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這種觀點顯然是把犯罪構成與犯罪形態放在同一層次進行討論,將犯罪成立與犯罪形態相混淆。

(二)"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齊備說"在認定犯罪既遂形態上並不優越於其他兩種學說。

不可否認,"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齊備說"更能夠準確地表述犯罪既遂的標準,但是從實質角度出發,我們發現"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齊備說"並不是一種比其他兩種學說更加優越的標準。

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P330頁:本書將犯罪預備階段、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稱為犯罪的特殊形態。這些特殊形態與既遂形態,合稱為故意犯罪形態。

P331頁刑法理論通常將故意犯罪形態分為完成形態與未完成形態,即犯罪既遂是完成形態,犯罪預備、未遂與中止是未完成形態。

犯罪形態與犯罪階段的關係。故意犯罪既存在形態,也存在階段。故意犯罪行為是一個過程,由星湖連接的預備階段與實行階段組成。在預備階段只能出現犯罪預備與中止形態,在實行階段只能出現犯罪未遂、中止與既遂形態。

特殊形態與犯罪構成的關係。犯罪構成所要回答的,行為符合哪些要件才能成立犯罪,它標明罪與非罪的界限、此罪與彼罪的關係。犯罪的特殊形態,當然以行為符合犯罪構成為前提。顯然,如果使用以既遂為模式的犯罪構成概念,只有犯罪既遂完全符合犯罪構成,最為特殊形態的犯罪預備、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就不完全符合犯罪構成。於是,不得不認為犯罪的特殊形態符合“修正的犯罪構成”。如果使用成立犯罪的最低標準意義上的犯罪構成概念,那麼,犯罪的特殊形態(未完成形態),都完全符合犯罪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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