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護士(無資格證)對落水者施救,但是落水者仍然死了,護士被起訴,會承當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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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護士在對落水者進行施救的過程中,並不存在重大過失、甚至故意傷害,那麼就不能要求護士對落水者承擔責任。畢竟,護士只是按照自己的急救知識拯救落水者,不能苛刻地要求她一定要把落水者救活過來。就算護士沒有護士證,也不妨礙她救助落水者,舉輕以明重,就算是沒有醫療資格證的普通人,也是可以見義勇為救助傷者的,憑什麼沒有護士證的護士就不能呢?

據報道,8月5日,在海寧市市民的朋友圈裡流傳著一段救人的視頻。經過記者採訪核實,事情發生在海寧市馬橋街道新塘村姚家堰,地上的老太太在騎三輪車的時候不慎掉入河中,被村民救起。
視頻中一直跪在地上施救的是海寧市第二人民醫院的護士褚雅琳,她是第一個發現有人落水的人,也是在救護車到來之前一直跪在地上搶救落水者的人。


遺憾的是,護士竭盡全力進行施救,也沒能挽回老人生命。一連幾天護士都感到深深自責,直到幾個星期以後情緒才恢復過來。當她以為,整件事情就會這麼煙消雲散時,讓她猝不及防的事發生了,老人家屬竟然一紙訴狀將她告上法庭,要求她賠償老人慘死的經濟損失。他們的理由是,該名護士並未正式取得護士證,所以她擅自救助落水老人,已經涉嫌“非法行醫”,所以應當對老人慘死承擔責任。

那麼,老人家屬樓索賠理由能夠成立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一方面,護士主動施救落水老人,行為性質屬於見義勇為,應當得到肯定評價。如果護士在施救過程中不具有重大過失、甚至故意的,則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另一方面,就算護士沒有取得護士證,也不妨礙她見義勇為。道理很簡單,一個不具備醫學背景的普通人尚且可以施救落水者,尚未取得護士證的護士怎麼就不可以呢?難道見義勇為還需要持證上崗嗎?

雖然落水者不幸身亡確實值得同情,但我們堅決反對這種拿死者訛錢的無恥行徑。


冰焰


現在確實很棘手困惑,好人沒有好報,壞人作惡卻成本特別低,幾乎為零。

醫生搶救一個垂死病人,終於搶救過來了卻被索賠!因為醫生在急救搶救的時候根本沒有去請評估團評估一下病人身穿的衣服值多少錢!病家理直氣壯地說一碼歸一碼,搶救生命是你醫生的職責,剪掉衣服就得賠錢了!

經常有機場、高鐵呼叫醫生緊急搶救病人。而搶救過後卻經常被“扣留”查問,驗證“醫生資質”,一旦有糾紛賠償則與機場高鐵無關!

搶救生命爭分奪秒,如果大家都要回家拿《醫生證》、《救人證》,這個社會這個民族就玩不起來了。你要確定你的《醫生證》、《救人證》沒有過期失效?要確定你兒科醫生可以救治婦產科疾病?

在校護理專業護士,充其量也不過只是一名學生。貿然施救應該考慮一下會承擔什麼責任:只要病屬提前

但,救命不應該侷限於醫護人員。一些經過培訓的救生員也是可以參與搶救的。


六維魔咒


關於這個,我想講一個故事,發生在美國的加州,時間在十五年前,一位叫亞歷山德拉的年輕女子發生嚴重車禍,被卡在車裡動彈不得。被另一名叫麗莎女子發生,並好心將其拖出車外,但由於麗莎沒有專業的施救技能,導致了亞歷山德拉車禍後癱瘓。

四年後,這位被救的女子亞歷山德拉把救她的好心人麗莎告上法庭,理由是其在救助的時候,疏忽導致她癱瘓,所以麗莎要為她的癱瘓負責。此官司曝光之後,美國社會一片譁然,但法律上亞歷山德拉有這樣的權利,形勢非常不利於麗莎。

此時的麗莎就如同這位無資格證的在校護士,惶恐不安,但她沒想到的是,就在雙方官司打得火熱的時候,加州議會以75∶0票,通過了一條法律,名字叫“好心人免責條款”,又被稱為“好撒瑪利亞人”法。

這條法律其他的不重要,核心思想就是,因救助他人的疏忽導致其收到傷害的情況下,得以免責。目標明確就是為了不讓好心人麗莎,做了好事又傷心,很快當地法庭就根據這條法案,判麗莎無責。

此後,這條法律迅速在全世界流行起來,大家都認為不能讓做好事的好人,心存顧忌,不願意去幫助他人。2017年,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一條法律:“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就是號稱中國版的好“好撒瑪利亞人”法,如果依法依規來判,這位無資格證的在校護士,不需要承擔任何民事責任。


王醫生談精神病


見義勇為行為,已經盡力了,更不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先說常識:如遇突發事件,首先是撥打120急救電話,在等待專業救援到來的同時,也可以請求遠程指導心肺復甦,有專業知識的醫護人員馬上施以援手這是職業本能,值得稱讚。另外,遇到突然摔倒或者昏迷的老年人,切不可盲目扶起來甚至抬走,以防無意的二次傷害或者顱腦出血增加。

言歸正轉說說本題,在校護理系學生具有醫學常識,資格證本來就是畢業上崗時才考取的,這和執業場所之外救人不矛盾。從死神手裡搶回一條鮮活生命,必須爭分奪秒,所以這樣的護理學生以後肯定是個稱職的好護士,如果因為搶救不成功就被起訴追責,那真沒有公理了。再說了,就是經驗豐富的專業醫護人員也不可能保證100%的成功。


星151226


世風日下,人心不古。

這要是放在以前,肯定是會被褒揚的對象,為什麼現在,卻要被起訴?

社會發展太快,人的功利心太強,什麼都以自身利益為大,完全不顧給社會帶來的影響,導致現在老人跌倒不敢扶;路人有難不敢救;小偷偷東西不敢追,害怕萬一追的過程中小偷摔傷自己賠錢;偷西瓜的也開始光明正大了,不然瓜農還得倒貼錢進去;試問,這個社會怎麼了?

護士,即使還沒有取得資格證書,那她首先是個一個人吧,而且是一個有良知的人吧,一個普普通通的有良知的人去救人,怎麼會被追責呢?即使沒有成功,但是死亡的結果不是她造成的吧,她的初衷是想挽留他人的性命吧?

難道馬路上救人還要有資格證書?難道抓小偷的必須是警察?難道幫觸電的人做心肺復甦的必須是醫生?難道被老太太過馬路的必須是運動員健將?難道……

哎,悲哀!


星探探星


護士好心急救落水者,因未挽救過來,而被死者家屬起訴,這叫什麼事。應該被起訴的是死者家屬,而不是這位救人的護士。

8月5日,一朋友圈介紹,一個騎三輪車的老太太不慎墜河,後被村民救起。海寧第二人民醫院的護士小褚在救護車到來之前,一直跪地對老太太進行急救,但最終還是未能就過來,她為此自責了好幾天。幾周後老人家屬竟然起訴小褚,讓她賠償老人身亡的經濟損失。理由是她未正式取得護士證而擅自救人,家屬認為她涉嫌“非法行醫”,必須對老人的死承擔責任。

對於此事,明眼人都可以看出,小褚對落水老人施救的行為屬於見義勇為,並不存在死者家屬所說的“非法行醫”。對於落水老人的救助,屬於應急救援,這種急救並沒有特定只有舉辦行醫資格的人才能去做。而是隻要具備應急救援知識、掌握急救技能的人都可以伸出援手。所以,小褚對於落水老太太的施救並非真正意義上的行醫,而是一種應急救助行為。因此,死者家屬提出的“小褚非法行醫”的理由,根本就不成立。

小豬為救助老太太已經竭盡全力,老太太的死亡是其自身落水受到的傷害所致,與小褚的救援並無關係。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而在此事中,老太太的死並不是小豬造成的,就更不需要為此承擔任何責任。

其實我們大家都明白,老太太家屬的訴求中,只有“經濟賠償”四個字是其真正要達到的目的。說白了,就是想通過老太太再撈最後一筆錢,其意可見,其心甚黑。說小豬“非法行醫”,只是家屬為自己索賠刻意找的一個理由罷了。

事實上,老太太身亡的真正責任人是她的家屬,那麼大年齡還讓老太太一個人騎著三輪車出門,這完全是家屬監護不到位,因此,其家屬應該為老太太的死承擔全部責任。

另外,老太太家屬的索賠行為無疑是為了錢而誣陷好人。如今,本來人們對做好事就心有餘悸、畏手畏腳,老太太家屬這種知恩不報反起訴的極端錯誤的做法,難免會讓人們對見義勇為做好事更加心存顧慮。對於這種不知好歹之人,應該給與嚴厲的懲罰,以淨化社會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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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看到這樣的題目真的讓人非常的氣憤,而且非常的悲哀,如果這個護士被起訴,還要承擔責任的話,我想以後沒有人再去見義勇為了。換一個角度試想一下,假如一個人落水了,一個普通人下去救,但是由於自己能力有限,沒救上來,或者救上來之後仍然死了,難道也要承擔責任嗎?難道去救人的就一定要把他救活嗎?世界上怎麼會有這樣的謬論?

其實對於這個問題明顯是在偷換概念,把焦點注視到了護士又沒有資格證上,但是我想說的是,此情此景並不是在醫院治病救人,如果是在醫院治病救人,護士確實需要資格證,但是現在是意外事件,這名護士並不在於他是什麼職業,而是以普通人的身份在見義勇為,所以這與他有沒有資格證,根本就是兩回事兒!

難道你希望這名護士看到這種情況,站在岸邊,感慨地說:“哎呀,我實在很想下去救你啊,可惜我沒有資格證啊!”。難道這樣就合理了?


任律師工作室


這事如果是真的,聽著就讓人生氣。

人命關天危機時刻,如果有人挺身而出進行施救,不管成功與否都應該表示感謝。沒想到還有人不但不對施救的恩人表示感謝,而且還想借此機會進行訛詐。人心冷酷世風日下,就是這些訛詐者造成的。

訛詐者也許不知道,他這樣的訛詐是不會得逞的。沒有行醫資格證違法行醫應該是以盈利為目的進行的行醫,應該不包括這樣危機處理情況,因此他的目的決不會得逞。但是他這樣做還是非常有違社會公德,也會造成很壞的影響。後果是讓施救者寒心,讓喜歡做好事的好心人再遇到這樣的事會望而卻步。

社會要想和諧要想進步,法律也是關鍵,現在已經到了需要對那些訛詐者進行打擊懲罰時候了,否則社會風氣就難以好轉。

古代社會的法律對於那些誣告者是有非常嚴厲的懲罰措施的,那就是誣告者反坐。也就是你如果告人家,如果證明你是誣告,你就有可能被判如果你誣告成功後的同等罪名。

現在也應該出臺這樣的法律,再也不要讓訛詐毫無代價的任意胡為,必須讓那些有意訛詐者付出代價,受到應有的處罰。這樣我們的社會才能和諧,互相幫助互相救助的精神才會恢復並且得以發揚光大。


佔禮雜談


這不是說護士不護士的問題,而是見義勇為,應該予以點贊,對於身處危險,命懸一線的時候,不管是誰,都不能保證一定能營救成功,既然人家救了,那就是好人,是見義勇為的好人。可現實又是什麼?好人難當,好心當成驢肝肺,看到的只是讓人心寒,施救者成了被起訴承擔賠償的對象,試想以後碰到需要救助的人,還有幾個人敢救,因為救人的代價回事無窮無盡的麻煩。

為了正社會風氣,弘揚互幫互助,見義勇為的傳統光榮美德,應該對於這類不正之風,倒打一耙的行為反追究相關的責任,讓社會多一點正能量,不要被這種歪風邪氣搞得人人自危,不敢去幫助別人,在真正遇到困難和危險的時候,能得到及時的救助。

而這裡強調的還是這個準護士(沒有護士資格證),救人因為沒有成功,而反被死者家屬起訴賠償的事,明顯就是再鑽空子,救人和資格證又有什麼關係,要是等有資格證的人來救助,那估計死的更快,在緊急關頭,還要找有資格證的人來救援,可笑極致啊。

對於落水者的救助,時間就是生命,等你打120,等醫生護士趕到,那十之八九也會丟失性命,這應該是常識問題,當然,既然是救援,那誰也不敢保證一定會成功,即使是醫生也不敢說這種話。

所以說這種家屬提出的這種要求,不合理,而且是極度的不合理,絕不能因此而讓這個有正能量的姑娘承擔責任,如果讓她承擔責任,相信那就是對所有有正能量的人的一種打擊,將來碰到這種情況只能是見死不救,因為不敢救,誰也不想當好人還反而被訛詐。


珞珈社


這個要看法院如何判了。但我覺得,不應該負責任。這種情況,救不過來他死了。不救他,也是同樣結果。所以,相信法律。但這家人的道德確實有問題,應該被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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