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護士(無資格證)對落水者施救,但是落水者仍然死了,護士被起訴,會承當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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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法眼掃描,執業28年的資深律師,來回答你的問題:我認為不應該承擔責任!

一、落水者的死亡與在校護士有沒有資格沒有關係,而只是與施救方式是否得當有關

題主強調了在校護士沒有護士資格,有人會認為你都沒有資格,哪裡會救人,萬一救護方式不當,導致落水者死亡呢?

搶救落水者最主要的就是與死神搶時間,除了通知120外,就是要保證在120到來之前讓落水者活著!不管是心臟復甦,還是人工呼吸,相信在校護士總比其他人更專業,就算沒有護士資格,哪怕一個路人,只要會急救,就可以對落水者施救。

除非法醫或者司法鑑定能證明護士的施救措施不當,反而是導致落水者死亡的最主要原因,否則僅僅因為沒有護士資格來確定施救人的責任,是沒有任何依據的。

二、法院判決必須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而不能因為“死者為大”,而讓不應該承擔責任的人去承擔責任。

大家都知道南京的“彭宇案”,就因為法官的邏輯是:你沒有撞人,你咋可能去扶老人呢?所以推定彭宇撞人了,並判決彭宇支付了幾萬元。

大家聽聽,這是什麼邏輯?難道彭宇學雷鋒不行嗎?

這樣判決的後遺症大家都知道了:在路上碰到有人倒地,也不敢扶了,怕讓自己承擔責任。一些法官認為“死者為大”,讓施救人“意思意思”承擔點責任,安慰一下死者家屬。

這樣的心裡絕對不應該是法官該有的,而應該是社區老太太具備的,畢竟法院的判決書對社會有指標性意義。

三、承擔責任的邏輯是有因果關係

落水者的死亡願意是什麼?是落水嗆水,還是因為在校護士的搶救?還是因為什麼原因導致的。

讓人承擔責任,必須有因果關係,只能在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基礎上處理。

法眼掃描認為:不應該讓在校護士承擔責任!


法眼掃描


現在確實很棘手困惑,好人沒有好報,壞人作惡卻成本特別低,幾乎為零。

醫生搶救一個垂死病人,終於搶救過來了卻被索賠!因為醫生在急救搶救的時候根本沒有去請評估團評估一下病人身穿的衣服值多少錢!病家理直氣壯地說一碼歸一碼,搶救生命是你醫生的職責,剪掉衣服就得賠錢了!

經常有機場、高鐵呼叫醫生緊急搶救病人。而搶救過後卻經常被“扣留”查問,驗證“醫生資質”,一旦有糾紛賠償則與機場高鐵無關!

搶救生命爭分奪秒,如果大家都要回家拿《醫生證》、《救人證》,這個社會這個民族就玩不起來了。你要確定你的《醫生證》、《救人證》沒有過期失效?要確定你兒科醫生可以救治婦產科疾病?

在校護理專業護士,充其量也不過只是一名學生。貿然施救應該考慮一下會承擔什麼責任:只要病屬提前

但,救命不應該侷限於醫護人員。一些經過培訓的救生員也是可以參與搶救的。


六維魔咒


關於這個,我想講一個故事,發生在美國的加州,時間在十五年前,一位叫亞歷山德拉的年輕女子發生嚴重車禍,被卡在車裡動彈不得。被另一名叫麗莎女子發生,並好心將其拖出車外,但由於麗莎沒有專業的施救技能,導致了亞歷山德拉車禍後癱瘓。

四年後,這位被救的女子亞歷山德拉把救她的好心人麗莎告上法庭,理由是其在救助的時候,疏忽導致她癱瘓,所以麗莎要為她的癱瘓負責。此官司曝光之後,美國社會一片譁然,但法律上亞歷山德拉有這樣的權利,形勢非常不利於麗莎。

此時的麗莎就如同這位無資格證的在校護士,惶恐不安,但她沒想到的是,就在雙方官司打得火熱的時候,加州議會以75∶0票,通過了一條法律,名字叫“好心人免責條款”,又被稱為“好撒瑪利亞人”法。

這條法律其他的不重要,核心思想就是,因救助他人的疏忽導致其收到傷害的情況下,得以免責。目標明確就是為了不讓好心人麗莎,做了好事又傷心,很快當地法庭就根據這條法案,判麗莎無責。

此後,這條法律迅速在全世界流行起來,大家都認為不能讓做好事的好人,心存顧忌,不願意去幫助他人。2017年,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一條法律:“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就是號稱中國版的好“好撒瑪利亞人”法,如果依法依規來判,這位無資格證的在校護士,不需要承擔任何民事責任。


王醫生談精神病


世風日下,人心不古。

這要是放在以前,肯定是會被褒揚的對象,為什麼現在,卻要被起訴?

社會發展太快,人的功利心太強,什麼都以自身利益為大,完全不顧給社會帶來的影響,導致現在老人跌倒不敢扶;路人有難不敢救;小偷偷東西不敢追,害怕萬一追的過程中小偷摔傷自己賠錢;偷西瓜的也開始光明正大了,不然瓜農還得倒貼錢進去;試問,這個社會怎麼了?

護士,即使還沒有取得資格證書,那她首先是個一個人吧,而且是一個有良知的人吧,一個普普通通的有良知的人去救人,怎麼會被追責呢?即使沒有成功,但是死亡的結果不是她造成的吧,她的初衷是想挽留他人的性命吧?

難道馬路上救人還要有資格證書?難道抓小偷的必須是警察?難道幫觸電的人做心肺復甦的必須是醫生?難道被老太太過馬路的必須是運動員健將?難道……

哎,悲哀!


星探探星


護士好心急救落水者,因未挽救過來,而被死者家屬起訴,這叫什麼事。應該被起訴的是死者家屬,而不是這位救人的護士。

8月5日,一朋友圈介紹,一個騎三輪車的老太太不慎墜河,後被村民救起。海寧第二人民醫院的護士小褚在救護車到來之前,一直跪地對老太太進行急救,但最終還是未能就過來,她為此自責了好幾天。幾周後老人家屬竟然起訴小褚,讓她賠償老人身亡的經濟損失。理由是她未正式取得護士證而擅自救人,家屬認為她涉嫌“非法行醫”,必須對老人的死承擔責任。

對於此事,明眼人都可以看出,小褚對落水老人施救的行為屬於見義勇為,並不存在死者家屬所說的“非法行醫”。對於落水老人的救助,屬於應急救援,這種急救並沒有特定只有舉辦行醫資格的人才能去做。而是隻要具備應急救援知識、掌握急救技能的人都可以伸出援手。所以,小褚對於落水老太太的施救並非真正意義上的行醫,而是一種應急救助行為。因此,死者家屬提出的“小褚非法行醫”的理由,根本就不成立。

小豬為救助老太太已經竭盡全力,老太太的死亡是其自身落水受到的傷害所致,與小褚的救援並無關係。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而在此事中,老太太的死並不是小豬造成的,就更不需要為此承擔任何責任。

其實我們大家都明白,老太太家屬的訴求中,只有“經濟賠償”四個字是其真正要達到的目的。說白了,就是想通過老太太再撈最後一筆錢,其意可見,其心甚黑。說小豬“非法行醫”,只是家屬為自己索賠刻意找的一個理由罷了。

事實上,老太太身亡的真正責任人是她的家屬,那麼大年齡還讓老太太一個人騎著三輪車出門,這完全是家屬監護不到位,因此,其家屬應該為老太太的死承擔全部責任。

另外,老太太家屬的索賠行為無疑是為了錢而誣陷好人。如今,本來人們對做好事就心有餘悸、畏手畏腳,老太太家屬這種知恩不報反起訴的極端錯誤的做法,難免會讓人們對見義勇為做好事更加心存顧慮。對於這種不知好歹之人,應該給與嚴厲的懲罰,以淨化社會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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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這不是說護士不護士的問題,而是見義勇為,應該予以點贊,對於身處危險,命懸一線的時候,不管是誰,都不能保證一定能營救成功,既然人家救了,那就是好人,是見義勇為的好人。可現實又是什麼?好人難當,好心當成驢肝肺,看到的只是讓人心寒,施救者成了被起訴承擔賠償的對象,試想以後碰到需要救助的人,還有幾個人敢救,因為救人的代價回事無窮無盡的麻煩。

為了正社會風氣,弘揚互幫互助,見義勇為的傳統光榮美德,應該對於這類不正之風,倒打一耙的行為反追究相關的責任,讓社會多一點正能量,不要被這種歪風邪氣搞得人人自危,不敢去幫助別人,在真正遇到困難和危險的時候,能得到及時的救助。

而這裡強調的還是這個準護士(沒有護士資格證),救人因為沒有成功,而反被死者家屬起訴賠償的事,明顯就是再鑽空子,救人和資格證又有什麼關係,要是等有資格證的人來救助,那估計死的更快,在緊急關頭,還要找有資格證的人來救援,可笑極致啊。

對於落水者的救助,時間就是生命,等你打120,等醫生護士趕到,那十之八九也會丟失性命,這應該是常識問題,當然,既然是救援,那誰也不敢保證一定會成功,即使是醫生也不敢說這種話。

所以說這種家屬提出的這種要求,不合理,而且是極度的不合理,絕不能因此而讓這個有正能量的姑娘承擔責任,如果讓她承擔責任,相信那就是對所有有正能量的人的一種打擊,將來碰到這種情況只能是見死不救,因為不敢救,誰也不想當好人還反而被訛詐。


珞珈社


這個要看法院如何判了。但我覺得,不應該負責任。這種情況,救不過來他死了。不救他,也是同樣結果。所以,相信法律。但這家人的道德確實有問題,應該被譴責。


京都老客41118


垃圾人太多了,這種家屬應該被罰向施救者賠償道謙!就是因為這種家屬才造成現在的社會風氣這麼差,見義勇為都沒人做了。。。


持之以恆31


這樣的家屬缺德透頂,駁回起訴。


覺醒207580216


人世間,情為何物,何為白眼狼,何為恩將仇報,指的就是有那麼一些人,忘恩負義,喪失人性,以訛人訛錢不擇手段。

問題中的老太太,自騎車落入水中被群眾救出,正好遇到某醫院護士不顧一切加以施救,從圖中可以看出這名護士露膝跪在棒硬的水泥地上,她沒有怕疼放棄施救,而是全身心的投入,可惜的是老太太沒能棄死回生,這能怨人家護士嗎,護士做錯了什麼了嗎?沒有,只能說護士盡力了,老太太沒那個命。

本來這件事情已經過去,可死者家屬不甘心就這麼算啦,不訛人不弄兩錢怕是活不成,於是就將護士告上法院,說護士無證是非法行醫,試問護士行的是什麼醫,你付錢了嗎?她是在救人,是在救你家老太太,難道她不該救嗎?

人活在世上,總要遇到點天災人禍,一方有難,百方支援,在一些重大災情面前,有多少遇難者渴求有人能拉一把,那怕是聾子,啞巴,不會因為他們沒有行醫證,沒有護士證而拒絕施救吧。

施救過程中,只要以救人與水火為目的,至與能不能救活,那就要看遇難者有沒有那個命,如果說救不活都要擔責任的話,恐怕今後再也不會有人冒著生命危險出力不討好啦,如果都要施救者擔責賠錢的話,還會有人奮不顧身見義勇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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