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之侵權行為

(一)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其權利要求。

對於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在權利要求中未記載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權利人主張以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變更其主張的權利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權利人主張以從屬權利要求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人民法院應當以該從屬權利要求記載的附加技術特徵及其引用的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徵,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專利之侵權行為

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之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專利侵權行為,是指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又無法律依據,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

認定構成專利侵權的需要滿足如下條件:

1、必須是有效的專利。即要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專利授權以前的技術、已經被宣告無效、被專利權人放棄的專利或者專利權期限屆滿的技術,不構成侵權行為。

2、主觀上,以生產經營為目的,非生產經營目的的實施行為,不構成侵權。

3、必須有侵害行為。即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侵害他人專利的行為,具體包括:

(1)製造行為

(2)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①將侵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作為零部件,製造另一產品的,應當認定為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②使用他人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不會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將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作為零部件,製造另一產品並銷售的,應當認定屬於侵犯他人外觀設計專利權的銷售行為,但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在該另一產品中僅具有技術功能的除外。

(3)許諾銷售行為

許諾銷售,是指以做廣告、在商店櫥窗中陳列或者在展銷會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銷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4)銷售行為

(5)進口行為

(6)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4、合法來源抗辯:善意侵權仍為侵權;善意使用者不停止適用。

(1)為生產經營目的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2)“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說明使用人、銷售人、許諾銷售人主觀是善意的,但仍然構成侵權,只是不承擔賠償責任。“合法來源”,是指通過合法的銷售渠道、通常的買賣合同等正常商業方式取得產品。對於合法來源,使用者、許諾銷售者或者銷售者應當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相關證據。

(3)“不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則構成侵權並且要承擔賠償責任。

(4)對於權利人請求停止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為的主張,法院應予支持。

(5)但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者舉證證明其已支付該產品的合理對價的除外。

5、間接侵權行為,具體包括:(1)幫助行為(2)教唆行為


專利之侵權行為

1、現有技術抗辯

是指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權專利權。

用現有技術進行侵權抗辯時,該現有技術應當是一項在專利申請日前已有的、單獨的技術方案,或者該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認為是已有技術的顯而易見的簡單組合成的技術方案。

2、專利耗盡原則

是指專利權的效力以其在市場上第一次行使權利為限,不得無限期延伸,包括專利使用權耗盡,專利銷售權耗盡。即,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3、先用權原則

是指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4、臨時過境原則

是指臨時通過中國領空、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家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5、非商業使用原則

是指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6、行政審批的需要

是指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製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製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7、禁止反悔原則

是指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通過對權利要求、說明書的修改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又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全面覆蓋原則

(1)是指被訴侵犯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是侵權)

(2)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徵,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徵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不是侵權)

(3)被控侵權物在利用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的基礎上,又增加了新的技術特徵,仍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是侵權)

(4)被控侵權物對在先專利技術而言是改進的技術方案,並且獲得了專利權,則屬於從屬專利。未經在先權利人許可,實施從屬專利也覆蓋了在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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