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改編權”——手遊《倩女幽魂》侵權案終審判決評析

什麼是“改編權”——手遊《倩女幽魂》侵權案終審判決評析

近日,《倩女幽魂》手遊(下稱《倩》手遊)與《微微一笑很傾城》小說(下稱《微》小說)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做出了終審判決,歷時三年的網易涉嫌侵犯《微》小說著作權的糾紛終於落下了帷幕,本案中一審二審均認定網易經營的《倩女幽魂》手遊侵犯了《微微一笑很傾城》小說享有的遊戲改編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那麼什麼是改編權呢,本文將以此案為切入點分析改編權的構成要件,以供讀者參考。


什麼是“改編權”——手遊《倩女幽魂》侵權案終審判決評析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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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微微一笑很傾城》為顧漫所著長篇小說,2008年8月起於晉江文學城連載,花山文藝出版社於2014年8月出版本案《微》小說版本。2015年10月,大神圈公司取得小說原著作權人的授權,獲得將《微》小說改編為遊戲的遊戲改編權及與之相關的其他權利、轉授權和維權權利。


大神圈公司主張廣州網易公司、雷火公司、網易杭州公司開發運營的《新倩女幽魂》端遊(簡稱《新倩》端遊)及《倩》手遊中使用了《微》小說的內容,為《新倩》端遊製作的宣傳視頻等亦使用了《微》小說中部分內容,網易杭州公司等的行為侵害了《微》小說的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


大神圈公司還主張網易杭州公司等為宣傳遊戲實施了設置“微微一笑很傾城遊戲”推廣關鍵詞等三項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已確認上述涉案行為停止的情況下,請求判令網易杭州公司等承擔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000萬元的責任。


法院觀點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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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微》小說原作者顧漫對於男女主角白衣琴師和紅衣刀客形象、男女主角相遇、“夫妻PK大賽”、送髮簪等情節的特定設計均體現了對於人物形象、場景設計的獨特選擇,具有較高的獨創性,故《微》小說中的人物關係及具體的情節及場景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表達。


而根據第2684號公證書顯示,涉案視頻中的男女主角及其寵物形象、男女主角初識、俠侶比武大賽、送髮簪等情節,均與《微》小說的上述內容存在對應關係。


雖然不可否認,涉案視頻中女主角的武器、寵物、情景設計與《微》小說中的內容在細節上存在一定差異,但由於其包含了《微》小說中的主要人物形象及場景設計,部分情節上的細微差異並不影響整體內容上的一致性,二者之間已經構成實質性相似。故一審法院認定涉案視頻中的角色形象、情節及場景是在《微》小說的基礎上進行的改編及再創作,並無不當。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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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改編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的規定,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改編應該是改編者的創造性勞動,不是簡單的重複原作品的內容,而是在表現形式上有所創新,達到新的效果或新的創作目的。而WIPO(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中關於“改編”的定義則更為透徹:“一般理解為對已有作品進行從一種體裁到另一種體裁的改動,諸如小說或音樂作品的電影改編。改編也可以是同一體裁範圍內對作品進行的變更,以使之適於不同的利用條件,諸如將小說改寫為少兒版本。與翻譯僅轉換作品的表現形式不同,改編還涉及變更作品的結構。”


從上述定義可以總結出改編權有以下特徵:

  1. 必須有表現形式的創新
  2. 改編後的新作品必須具有獨創性
  3. 改編後的新作品必須運用了原作品的獨創性表達


針對文字作品的改編,雖然法律並未限定轉換的形式,但“改編”需要延用原作品的主要表達——文字,這種文字的轉換,可以從書面轉換為“臺詞”形式(戲劇、電影、廣播、讀書app等),也可以轉換為“視覺+語言”的形式(漫畫、電影),這種形式的轉換需要把原作的表達和思想情感一併轉換,因而改編作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體現針對原作品的“替代性”。


而對於實務中改編權的認定來說,最重要的就是新作品不能是原作品的簡單複製,必須要體現出一定的獨創性。在喜大公司訴廣州荔支公司侵害作品改編權糾紛案中,法院認定單純將原小說轉化為有聲形式並不構成新作品,因而未侵犯原作品的改編權:“荔支公司的網絡用戶上傳的有聲小說僅是用戶個人對原小說的朗讀,並未在原作的基礎上創作出新作品,不具有獨創性,僅是對原作的重複再現,故不能認定該用戶實施了對原作品的改編行為,其行為也未侵害原告就涉案原作享有的改編權”。


在《微》小說一案,法院也採取了同樣的思路:《倩》手遊宣傳視頻雖然作為具有獨創性的作品,但在其中包含了《微》小說中的主要人物形象及場景設計,屬於運用了原著小說的獨創性表達,構成改編權侵權。在近年來特別是遊戲產業有關侵犯改編權引發的訴訟日益增多,情況下,本案的裁判較好地維護了著作權人的利益,對以後類似的遊戲改編權糾紛也有很強的參考借鑑意義。


什麼是“改編權”——手遊《倩女幽魂》侵權案終審判決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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