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MLGB"商標無效案看如何避免商標惡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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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概要

第8954893號"MLGB"商標(簡稱爭議商標)由上海俊客公司於2010年12月15日申請註冊,2011年12月28日核准註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婚紗、鞋、帽、襪、領帶、圍巾、皮帶(服飾用)、運動衫、嬰兒全套衣商品上。

2015年10月9日,姚某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現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提起註冊商標無效宣告申請。主要理由為:爭議商標容易讓人想到不文明用語,作為商標使用在服裝、帽子等商品上,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具有不良影響。

2016年11月9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16]第93833號《關於第8954893號"MLGB"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簡稱被訴裁定),認定:爭議商標的字母組合在網絡等社交平臺上廣泛使用,含義消極、格調不高,用作商標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易產生不良影響。

上海俊客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駁回上海俊客公司的訴訟請求。

上海俊客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及被訴裁定。

北京高院經審理認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 如何避免商標惡俗性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

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商標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於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

根據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審理思路,在認定商標是否具有惡俗性,是否屬於"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的情形,應從如下幾點入手:

1、 是否屬於"其他不良影響"的判斷主體。因上述條款系針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絕對情形予以規定,以相關標誌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為前提,從保護"公序良俗"的角度出發,故對此問題的判斷主體應當為"社會公眾"而非"相關公眾"。

2、 是否屬於"其他不良影響"產生的判斷時間。在商標授權審查過程中,一般應當以訴爭商標申請註冊時的事實狀態為準。若申請時不屬於上述情形,但在核準註冊時訴爭商標已經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考慮到為避免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也可以認定訴爭商標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規定的情形。

3、 是否屬於"其他不良影響"含義的判斷標準。在審查判斷時,一般應當根據其"固有含義"進行判斷,特別是對由單獨字母或者字母組合構成的標誌,就訴爭商標或其構成要素含義的理解,應以辭典、工具書等正式官方出版物或者能夠為公眾廣泛接觸的具有"公信力"的信息載體等所確定的內容為準,但是若我國公眾基於生活常識已經對相關內容形成普遍認知的情況下,亦可以經過充分說明予以確定。

綜上,藍石知產團隊建議企業或個人在申請註冊商標時,要著重關注商標本身的含義:

首先,嚴禁惡意使用一些消極、格調不高的文字、字母及組合。近些年,一些媚俗的詞彙隨著互聯網的迅速普及開始得到廣泛傳播,商標審查的重點也因此轉移了方向。日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還針對與疫情相關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行為進行了嚴厲打擊,對於"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三個易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商標註冊申請依法予以駁回,並制定《疫情防控相關商標審查指導意見》規制此類商標申請的審查。我們可以看到,那些違反公序良俗,擾亂市場秩序,不易於有害消費者心理健康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是不可能得到獲准的。而企圖利用這些低俗的標誌來吸引消費者眼球的商標註冊申請方式無異於殺雞取卵,也是有悖於法律正義、社會道德的,雖然可能迎合部分群體的低俗趣味,但最終會受到絕大多數社會公眾的排斥。

其次,在當今信息爆炸的時代,網絡流行語層出不窮,善意商標註冊申請人為了避免擬申請商標與不當用語或標誌"撞車",應當尋求專業機構的幫助,出現一些企業或個人在註冊時因不甚瞭解該商標的衍生含義而被予以駁回的情況,我們更建議您尋找專業的代理機構或律師團隊對商標進行充分檢索、語義分析和歧義分析,以防出現商標因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問題而被駁回註冊或無效,進而影響商標申請人或商標權人的社會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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