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三部門發佈意見依法嚴懲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

“兩高”、三部門發佈意見依法嚴懲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

綜合考量情節 精準打擊犯罪

當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境外呈現擴散態勢,通過口岸向境內輸入成為現實危險,依法嚴懲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築牢國境衛生檢疫防線,是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如何準確適用《意見》?記者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如何準確適用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姜啟波說,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是中國公民,還是外國公民,或者無國籍人,只要在出入我國國境的過程中實施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的犯罪行為,都應當適用我國法律,適用統一的司法標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意見》明確檢疫傳染病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拒絕執行衛生檢疫措施或者衛生處理措施,隱瞞疫情或者偽造情節的,屬於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檢疫傳染病感染者或者疑似感染者以外的特定主體也可能實施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如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發現有檢疫傳染病感染者或者疑似感染者,交通工具負責人拒絕接受衛生檢疫或者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上述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高景峰表示,入境人員妨害新冠肺炎防控的,可能在不同時間段分別涉及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行為人在入境時拒絕執行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的檢疫措施,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行為人在入境後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如果行為人既有拒絕執行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檢疫措施的行為,又有在入境後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防控措施的行為,同時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一般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意見》規定,實施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司法適用中如何認定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

姜啟波說,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入罪要件為“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對此,《意見》專門強調,並非所有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都構成犯罪,需要進一步判斷是否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只有實施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才構成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姜啟波說,“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是指造成他人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的情形。傳播的對象,既可以是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同乘人員,也可以是其他接觸人員。以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為例,實踐中要注意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如感染者、疑似感染者與被感染者是否有密切接觸,被感染者的感染時間是否在與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接觸之後,被感染者是否接觸過其他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等因素,綜合認定因果關係。如果綜合案件證據情況,無法確定他人是被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感染的,依法則不應認定屬於“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情形。

高景峰介紹,“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嚴重危險”是指雖未造成他人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但引發了傳播的嚴重危險。對於此類情形,入罪應當限制在“嚴重”危險的情形,而且這種危險應當是現實、具體、明確的危險。實踐中,對於“傳播嚴重危險”的判斷,同樣應當堅持綜合考量原則。仍以感染者、疑似感染者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嚴重危險”為例,實踐中需要重點審查行為人是否採取特定防護措施,被診斷為疑似感染者的人數及範圍,被採取就地診驗、留驗和隔離的人數及範圍等,作出妥當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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