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在未經弟弟同意的情況下為其投保,張某和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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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保險法》

第三十一條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第三十四條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

首先來看一下第31條。

投保人必須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而根據規定,兄弟姐妹之間是沒有法律認可的保險利益的。除非張某與弟弟之間具有撫養關係,或者弟弟同意張某為他投保。

再來看看第34條。

如果該保險的保險責任,是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沒有經過弟弟同意,張某是無權為弟弟投保的。

所以,張某為弟弟投保,沒有經過弟弟同意的情況下,同時觸犯了保險法的兩項保險無效的規定,該保險合同當日也就是無效的。

但是,弟弟如果追認該保險,同意投保,那麼該保險就是有效的了。


老萌有個存錢罐


只有直系親屬才能投保,自己,父母,配偶,子女都算。但是兄弟不算。因為投保人有可能有謀害被投保人的利益驅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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