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未经弟弟同意的情况下为其投保,张某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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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首先来看一下第31条。

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根据规定,兄弟姐妹之间是没有法律认可的保险利益的。除非张某与弟弟之间具有抚养关系,或者弟弟同意张某为他投保。

再来看看第34条。

如果该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没有经过弟弟同意,张某是无权为弟弟投保的。

所以,张某为弟弟投保,没有经过弟弟同意的情况下,同时触犯了保险法的两项保险无效的规定,该保险合同当日也就是无效的。

但是,弟弟如果追认该保险,同意投保,那么该保险就是有效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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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直系亲属才能投保,自己,父母,配偶,子女都算。但是兄弟不算。因为投保人有可能有谋害被投保人的利益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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