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脅迫男子性關係,動作過猛致男子腎破裂,女子承擔什麼責任?

【案例】

唐嫣30出頭,在某健身會所擔任健身教練,因經常傳出與男健身學員緋聞,丈夫一怒之下與其離了婚,這讓恢復單身的唐嫣更加無所顧忌。張剛20出頭,人高馬大,與唐嫣同在這家健身會所上班。由於剛剛走入社會,花錢又大手大腳,經常入不敷出,所以經常有一些小偷小摸的壞毛病,有一次就被唐嫣抓了個正著。3月10日晚,同事都下班後,唐嫣將張剛叫進辦公室,以告發張剛偷盜相威脅,要求張剛與其發生關係,張剛只好同意。但由於唐嫣動作過猛,只聽張剛驚叫一聲,躺那不能動彈。經檢查鑑定,左腎被坐壞,屬於重傷,張剛向唐嫣索賠並報了警。(改編而來)

對唐嫣行為如何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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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嫣屬於“性敲詐”?構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根據刑法,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罪屬於財產類犯罪,不包含性的敲詐。

唐嫣構不構成強姦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強姦罪侵犯的是婦女的性自由權,從法條“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來看,強姦對象並不包括男子,構不成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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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嫣行為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罪及強制猥褻、侮辱罪

過失致人重傷罪是過失造成他人身體重傷的行為。唐嫣雖然有故意與張剛發生性關係的故意,但對傷害張剛身體主觀上沒有故意,存在過失。

強制猥褻、侮辱罪,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男性或者婦女)的性自由權,具體包括忍受性權利的自願選擇,對性的厭惡感、羞恥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刑法修正案(九)》對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做了修改,猥褻的對象從"婦女"擴大到"他人",男性的性自由權也得到法律保護。唐嫣以告發相威脅發生性關係,涉嫌強制猥褻、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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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唐嫣性侵年輕男子張剛,致其腎臟重傷,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罪和強制猥褻、侮辱罪,一個行為觸犯兩個罪名,按想象競合,從一重罰。唐嫣行為荒誕,給張剛身體上造成了不可磨滅的傷害,自身也涉嫌犯罪,令人唏噓。

對此案例,大家是如何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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