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權糾紛侵犯生命健康權,噪音大排除妨礙你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識


凡是干擾人們休息、學習和工作的聲音,即人們不需要的聲音,統稱為噪聲。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六十三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

  (二)“噪聲敏感建築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

  (三)“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四)“夜間”是指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的期間。

  (五)“機動車輛”是指汽車和摩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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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五類區域的環境噪聲最高限值。

  本標準適用於城市區域。鄉村生活區域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2 標準值

  城市5類環境噪聲標準值如下:

  類別   晝間    夜間

  0類   50分貝  40分貝

  1類   55分貝  45分貝

  2類   60分貝  50分貝

  3類   65分貝  55分貝

  4類   70分貝  55分貝

  3 各類標準的適用區域

  (1)0類標準適用於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賓館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位於城郊和鄉村的這一類區域分別按嚴於0類標準5分貝執行。

  (2)1類標準適用於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鄉村居住環境可參照執行該類標準。

  (3)2類標準適用於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

  (4)3類標準適用於工業區。

  (5)4類標準適用於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幹線道路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內河航道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鐵路主、次幹線兩側區域的背景噪聲(指不通過列車時的噪聲水平)限值也執行該類標準。

  4 夜間突發噪聲

  夜間突發的噪聲,其最大值不準超過標準值15分貝。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1.標準的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工廠及有可能造成噪聲汙染的企事業單位的邊界。

  2.標準值

  各類廠界噪聲標準值如下:

  類別    晝間    夜間

  一類    55分貝  45分貝

  二類    60分貝  50分貝

  三類    65分貝  55分貝

  四類    70分貝  55分貝

  3.各類標準適用範圍的劃定

  一類標準適用於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

  二類標準適用於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及商業中心區。

  三類標準適用於工業區。

  四類標準適用於交通幹線道路兩側區域。

  4.各類標準適用範圍由地方人民政府劃定。

  5.夜間頻繁突發的噪聲(如排氣噪聲)。其峰值不準超過標準值10分貝,夜間偶然突發的噪聲(如短促鳴笛聲),其峰值不準超過標準值15分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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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人們長期在噪聲超標的環境中生活,會產生煩躁不安、神經衰弱、心跳加快、血壓升高、食慾不振、睡眠不寧等症狀,給人的身心健康帶來危害。

一般來說,按普通人的聽覺

0 -2 0 分貝 很靜、幾乎感覺不到。

2 0 -4 0 分貝安靜、猶如輕聲絮語。

4 0 -6 0 分貝一般.普通室內談話。

6 0 -7 0 分貝吵鬧、有損神經。

7 0 -9 0 分貝很吵、神經細胞受到破壞。

醫學專家介紹,一般情況下,噪聲如果超過50分貝,長時間處在這種環境裡,人的神經系統就會受到影響。噪聲平均每提高3分貝,噪聲能量就會增強一倍。噪聲汙染嚴重,甚至會破壞人體的聽覺系統。經常處於噪聲困擾之中,會出現記憶力減退、失眠等症狀。有研究顯示,長期在機場、鐵道附近生活或者工作的女性懷孕後,嬰兒智力低下和畸形的比例要明顯高於其它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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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改造所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功能區和建設佈局,防止或者減輕環境噪聲汙染。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佈局時,應當依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合理劃定建築物與交通幹線的防噪聲距離,並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環境噪聲汙染的防治措施,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第十六條 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進行治理,並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汙費。 徵收的超標準排汙費必須用於汙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對於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汙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對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內授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九條 在城市範圍內從事生產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必須事先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二條 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因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商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設備的狀況和防治環境噪聲汙染的設施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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