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房源起爭執不聽勸 江西宜春一女子咬傷輔警被判刑

因未抽選到自己想要的拆遷安置房,女子劉某大鬧選房現場且不聽從現場執勤民警勸阻,先後將兩名輔警的手咬傷。近日被告人劉某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3月25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從袁州法院獲悉,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3月18日上午,被告人劉某到江西省宜春市明月山某文化帶項目綜合改造建設指揮部二樓抽選拆遷安置房,被告人劉某因未能選到自己想要的房源,即與該指揮部工作人員發生爭執,並拒絕按規定選房。至下午14時許,溫湯派出所民警龍某帶領輔警王某、謝某等人到指揮部現場執勤維持秩序,被告人劉某仍然就選房事宜與指揮部工作人員爭執,之後被告人劉某搬凳子坐在二樓大廳堵在門口不讓其他人選房,民警龍某遂帶領輔警王某等人上前對被告人劉某進行勸離,但是劉某非但不聽勸阻,還將輔警王某右手虎口咬傷。之後被告人劉某經人勸說將凳子搬至門口旁邊,但隨後劉某看到其他人進來選房便上前阻止,民警再次上前制止並告知正在執行公務,但被告人劉某仍然不聽民警勸阻及警告,在此過程中劉某又將輔警謝某左手臂咬傷。隨後民警將被告人劉某帶離現場。

經江西宜春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害人謝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案發後,被告人劉某已賠償被害人謝某的經濟損失,取得了其諒解。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劉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公安機關民警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鑑於被告人劉某能當庭自願認罪,並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其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適當減少刑罰量。根據被告人劉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一審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北青報記者 孔令晗 通訊員 劉萬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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