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據此規定,對方違章停車導致交通事故雖然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未盡到停車後的警示義務,負次要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全國各地針對該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實施了不同處罰辦法。如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車輛的或違反規定臨時停車的,北京和上海都是處200元罰款。深圳市制定的《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對違法停車最低罰款200元,在一些路段和禁停區發現違停可以處罰500元或者1000元,因違法停車引發交通事故或道路交通擁堵的可能被處以2000元罰款。

對於違停行為也是屬於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交警部門應當對違停行為進行查處,並按照規定的標準來進行判罰,但對於因違停造成了交通事故的,不管是否屬於自身的車輛問題,都要被認定次要責任,具體情況由交警部門認定處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