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設置路卡,打壓競爭對手 霍邱法院宣判一起惡勢力犯罪團伙案

3月26日,霍邱縣人民法院對一起惡勢力犯罪團伙案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周明紅犯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王金榮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被告人周如林犯聚眾鬥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8年期間,因周明紅砂場砂石質量較差且價格較高,被告人周明紅、王金榮夫妻夥同他人在馮井鎮何崗村的河埂路上非法設置路卡,指派王金榮等負責看管,通過攔截、辱罵、恐嚇等手段,強行要求通過該路卡的購砂車輛駕駛員購買其砂場砂石,否則要繳納幾十元不等的過路費,且多次攔截付某某等人販運糧食車輛並索要過路費,嚴重影響到路卡周邊砂場、米廠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一家砂場被迫關停。同時為獲取非法利益,周明紅多次指使並夥同他人持械毆打他人;2012年9月,被告人周明紅夥同其子被告人周如林糾集二十多人著手持械與競爭對手沈某某等人聚眾鬥毆,後被當地派出所出警制止並收繳了鬥毆工具。1994年,周明紅為壟斷稻殼生意與他人發生糾紛,持土槍將王某某右眼擊傷,致王某某右眼球被摘除,構成重傷二級。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明紅、王金榮為形成經營競爭優勢,夥同他人非法設置路卡,多次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多次阻礙他人車輛通行,強行索要過路費,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影響他人生產經營,情節嚴重;被告人周明紅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周明紅、周如林糾集多人持械聚眾鬥毆,其行為均構成聚眾鬥毆罪。被告人周明紅持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二級,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周明紅、王金榮在進行砂場經營活動中,為排擠打壓競爭對手,非法設置路卡收費,嚴重影響他人的經營活動及行車安全,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霍邱縣馮井鎮及附近區域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當地社會治安與經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以周明紅為糾集者的惡勢力。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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