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八個月!霍邱“大丫頭”案二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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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8日,霍邱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劉俊作出一審判決,以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判處被告人劉俊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追繳其違法所得以及責令其賠償潘集派出所經濟損失。

五年八个月!霍邱“大丫头”案二审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至2017年11月期間,被告人劉俊在潘集境內,多次實施辱罵他人、強拿硬要、任意佔用公私財物、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等滋事行為,主觀上具有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滋事故意,且情節惡劣,後果嚴重。2015年4月,被告人劉俊以手鐲丟失為由向霍邱縣供電公司索要錢財,夥同他人任意佔用公私財物;2017年6月,被告人劉俊藉故到霍邱縣公安局潘集派出所反覆、長時間辱罵民警,在派出所內哭鬧、自殘並損毀警用器具,造成派出所秩序嚴重混亂。2012年和2015年,被告人劉俊採用阻撓他人施工的方式迫使被害人李某、秦某違背意願向其出售或購買房屋,其中被告人劉俊迫使被害人李某出資9萬元購買其房屋,以13萬元的低價購買了被害人秦某開發的一套包含樓下門面及樓上套房的房屋,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情節嚴重。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俊隨意辱罵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強拿硬要、任意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以脅迫手段強買強賣商品,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

據此,霍邱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被告人劉俊不服,上訴至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年4月17日,六安市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遂依法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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