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遠:宣判首例非法狩獵案

湖南法院網訊 3月25日上午,寧遠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了一起非法狩獵案。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拘役六個月,緩刑七個月。

經審理查明,2020年農曆正月,被告人劉某某在本村“石壩”田裡做事時撿到兩張絲網。後將兩張絲網用四根竹子分別插在“石壩”河邊的田邊及河對面的桂花樹林邊準備捕鳥,2020年3月5日19時許,捕獲1只鳥類;次日早上7時許,捕獲2只鳥類。經寧遠縣林業技術部門鑑定,劉某某捕獲的3只鳥類其中1只為山斑鳩,另外2只為彩鷸,均為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保護動物,同時也為湖南省重點野生保護動物。

寧遠:宣判首例非法狩獵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禁獵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當庭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和情節,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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