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畢業生@用工單位 這裡有一份疫情期間就業用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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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

企業經營面臨困境

疫情對高校畢業生就業

也產生一定影響


電子勞動合同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服務期、試用期的約定

有無違法之處?

畢業生與用工單位“雲簽約”

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讓我們跟隨

北京一中院民六庭趙悅庭長

瞭解下疫情期間

就業用工的法律指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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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A

用工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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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悅

庭長

問:最近人社部辦公廳出臺了有關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的過程中,應當注意哪些事項呢?

答:近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佈了《關於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其中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採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進一步發展,勞動合同電子化也被視為是將來勞動用工管理的趨勢之一。根據《合同法》第十一條與《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說,合法、合規的電子勞動合同可視為書面勞動合同。

為了更好地做好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的工作,我們建議:

對於用人單位而言

首先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列明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等必備條款。其次應保證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滿足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確保其完整、準確、不被篡改。

對於勞動者而言

首先應當認真閱讀並知悉勞動合同的全部內容,確保系本人基於真實意願而簽訂勞動合同。在簽訂手續完成後,還應做好勞動合同的留存,並檢查勞動合同上雙方的電子簽名是否完整。

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選擇通過第三方電子簽名服務平臺訂立勞動合同,我們建議雙方選擇安全可靠的平臺進行。目前,電子勞動合同的訂立運用尚處在初期階段,我們也建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時結合用工節點、簽訂成本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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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A

高校

畢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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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悅

庭長

問:受疫情影響,今年的高校畢業生就業也面臨較大壓力。高校畢業生作為一個特殊的勞動者群體,在就業過程中可能發生哪些勞動爭議問題?對此有無相關建議?

答:做好“六穩”工作,穩就業在首位。數據顯示,今年我國高校畢業生人數達874萬人,同比增加40萬人,因此做好這一群體的就業保障工作至關重要。結合審判經驗我們發現,涉及高校畢業生的勞動爭議案件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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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將就業協議直接等同於勞動合同。

就業協議,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三方協議,它與勞動合同在簽訂時間、簽訂主體、簽訂目的等方面存在差別,並不具備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功能,對勞動關係沒有約束力。新入職畢業生應正確認識就業協議的性質和作用,用人單位也應及時就工作崗位、工資待遇等問題與勞動者商定,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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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用人單位以解決戶口、專項培訓等為由與新入職畢業生違法約定服務期違約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僅限於《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除此之外的違約金約定都是無效的。新入職畢業生應樹立誠信意識,謹慎簽約,積極履約,用人單位也應依法與新入職畢業生約定服務期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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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約定試用期用工不規範,存在濫用試用期制度的情形。

試用期是伴隨勞動關係而生的一個概念,先有勞動合同後有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新入職畢業生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試用期的約定,把握好試用期,贏得用人單位的認同。用人單位也應當正確利用試用期制度考察勞動者,真正發揮試用期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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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北京一中院

文字:趙悅 韋盛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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