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戰演練11

【答案解析】--【實戰演練】11

【答案解析】--【實戰演練】11

在大街上,甲欲炸死乙,向乙扔了一個爆炸物,乙驚慌失措,一腳踢開,爆炸物炸死了旁邊的行人丙。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A.死亡結果能夠歸屬於甲的行為

B.死亡結果能夠歸屬於乙的行為

C.乙的行為屬於緊急避險

D.乙的行為屬於避險過當

【考點】因果關係與緊急避險的結合,緊急避險的體系地位

【解析】AB項,乙的行為作為介入因素並不異常,是甲的行為引發的,與甲的行為具有引發關係,因此甲應當對乙的行為導致的結果負責。死亡結果不應歸屬於乙的行為。

CD項,首先,乙的行為不屬於對甲實施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是指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乙一腳將爆炸物踢開,不是制止甲的不法侵害的行為,因此不屬於正當防衛。如果乙針對甲,反擊甲的不法侵害行為,則屬於正當防衛。

孤立的看,乙的行為屬於緊急避險,也即,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犧牲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但是,緊急避險的體系地位是違法性阻卻事由。這便要求首先存在違法性,然後將其阻卻掉。違法性阻卻事由是客觀違法階層後面板塊的東西,前面的板塊是客觀要件。因此討論違法性阻卻事由的前提是,行為已經符合了客觀要件,製造了法益侵害事實,具有法益侵害性也即違法性。本題中,由於死亡結果應當歸屬於甲的行為,而不歸屬於乙的行為,因此在客觀要件這個板塊,乙的行為並沒有製造法益侵害事實,不具有違法性,由此便得出乙無罪的結論,因此不需要進入違法性阻卻事由板塊去討論乙是否構成緊急避險。而且如果討論乙是否構成緊急避險,那會得出乙不構成緊急避險的結論,因為為了救自己的生命而犧牲他人的生命,不成立緊急避險,而屬於避險過當。

本案與以下案件有所區別:甲欲殺乙,向乙開槍,乙扔磚塊反擊甲,不慎擊中行人丙。在此,乙的行為與丙的受傷有因果關係,丙的受傷結果能夠歸屬於乙的行為。在客觀要件板塊,乙製造了法益侵害事實,具有違法性。接下來進入違法性阻卻事由板塊,討論乙構成哪種違法性阻卻事由。在此存在三種觀點展示: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假想防衛。

本題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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