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治療18次,兩顆牙齒未保住,醫院是否要賠償?丨醫法匯


案情簡介


患者王先生三年前因“左上前牙發現蛀牙1年”到口腔醫院就診,診斷為21深齲,醫方予以根管治療,此後多次複診清理髓腔、封堵等治療。治療兩年後王先生因“22深齲”再次到口腔醫院就診,行去齲治療。目前王先生兩顆牙均折斷。王先生認為其三年內共治療18次均沒有好轉,最終兩顆牙齒全部掉落,口腔醫院治療存在過錯,且治療期間頻繁的X線輻射量給其身心帶來極大的創傷,遂起訴醫院要求賠償。


三年治療18次,兩顆牙齒未保住,醫院是否要賠償?丨醫法匯

法院審理


審理中被告口腔醫院認為:從醫學角度而言,門牙的區域包含三顆牙齒,第一次治療時治療了其中一顆,不違反診療規範;根管治療是目前的首選治療手段,每次換藥並不是給牙齒打洞,雙方之前可能存在溝通不暢的情況,但是之後醫方積極與王先生進行了交流,醫院不存在過錯。


鑑定意見認為: 1、診斷正確,齲齒治療有指證。三年前醫方根據口腔檢查(21號位牙遠鄰顎面齲損)及X片,診斷‘21深齲’,醫方行根管治療。治療兩年後患者因‘左上前牙進甜食敏感,遇冷熱敏感’,根據口腔檢查,診斷“22深齲”,醫方行去齲治療。根據就診時口腔檢查及X片表現,21號位牙及22號位牙均需治療,醫方診療符合診療規範。2、溝通不足。醫方在診療過程中對21號位牙、22號位牙的治療順序醫患溝通不足,對牙頸部齲齒易發生折斷的風險缺少術前告知,也未在病史中體現。3、X線檢查為根管治療必需操作,其輻射量在人體安全輻射範圍之內,無相關證據表明對患者造成傷害。4、患者目前21號位牙及22號位牙均折斷,與其牙頸部齲齒、咀嚼、根管治療等多因素相關,但根管治療是其疾病治療所需。最終鑑定意見為,口腔醫院在醫療活動中存在溝通不足的醫療過錯,但與患者21號、22號位牙折斷的人身損害結果無因果關係。


一審法院認為,口腔醫院在診療過程中雖存在與患者溝通不足的醫療過錯,但與患者的21號、22號位牙折斷的人身損害結果並無因果關係。故患者要求口腔醫院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駁回患者的訴訟請求。患者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年治療18次,兩顆牙齒未保住,醫院是否要賠償?丨醫法匯

法律簡析


本案涉及醫療機構告知義務的履行問題,口腔醫院在醫療活動中存在溝通不足的醫療過錯。告知義務的全面履行是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最常見的問題之一,《侵權責任法》《醫療質量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等醫療糾紛法律法規中均規定了醫務人員在實施診療行為時的告知義務。目前雖然對患者知情同意權的保護問題已經越來越受到各醫療機構的重視,但仍有一部分醫療機構,由於管理的不足或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淡薄,對告知義務的履行存在僥倖心理。溝通、告知是醫患之間建立信任的重要橋樑,也是在醫療糾紛難以避免地發生時醫療機構進行自我保護的手段。


據醫法匯團隊2019年2月24日發佈的《2019年全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大數據報告》顯示,2019年未盡告知義務系導致醫方敗訴的第二大因素,佔比23%,與2018年相比下降20%,迴歸到2017年的數據水平。究其原因,應是受到2018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的影響,通過分析2019年的3177份二審判決書發現,醫療機構對告知義務的履行意識有所提高,更加註重告知義務的全面履行,且告知的方式也呈現出多樣的趨勢。

三年治療18次,兩顆牙齒未保住,醫院是否要賠償?丨醫法匯

圖片來源:醫法匯《2019年全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大數據報告》

《侵權責任法》第55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執業醫師法》第26條規定:“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2款第3項的規定,“醫療機構是否盡到了說明義務、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書面同意的義務”也是醫療損害鑑定的事項之一,因此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等規定履行好告知義務,對各醫療機構預防醫療糾紛具有重要的意義。


近年來,社會大眾越來越重視口腔健康,隨著醫療市場的發展以及患者維權意識的增強,口腔科的醫療糾紛數量也呈上漲趨勢。由於口腔操作範圍小,機器和器械的切割破壞力強,再加之一些醫務人員缺少經驗甚至不具備相應資質,非常容易產生損害後果。在口腔治療領域,拔錯患牙、操作不當致牙髓壞死等情況常有發生。醫生閱片不仔細、未對患者進行詳細檢查,致漏診、誤診的案例也不在少數,實踐中還存在藥物過敏、消毒不到位致交叉感染等口腔科醫療糾紛問題。牙科治療都是非常精細的操作,稍有不慎就會發生醫療損害,因此醫務人員不僅要加強自身的醫療水平,還要保持高度的責任心,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臨床技術操作規範,切實履行知情告知義務,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


本案中口腔醫院雖存在與患者溝通不足的醫療過錯,但最終並未承擔賠償責任,在此也提醒大家,有過錯並不必然等於承擔責任。與其他一般侵權案件相同,醫療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違法行為、過錯、因果關係及損害後果。只有醫方的過錯與患者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醫方才會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醫方的診療行為是否有過錯,該過錯與損害後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及過錯行為與損害後果的參與度是多少,均系專業性較強的技術問題,需要國家認可的專業鑑定機構出具專業的鑑定意見,為法院的審理提供參考。由於,口腔醫院存在的過錯與患者的損害後果之間並不存在因果關係,因此本案患方要求醫院承擔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訴訟請求沒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診療活動從患者入院到治療終結要經歷很多環節,特別是重症患者往往會經過數十名醫護人員參與救治及護理,如果從患者的最終診療結果倒推醫療機構的整個診療行為,可以說任何一個病例都能或多或少的找出醫療機構的問題,現實中不可能存在無可挑剔的醫療行為。醫患雙方共同的敵人是病魔,沒有一個醫生不想自己的患者儘快康復,但由於醫學的不確定性,醫生永遠不可能做到治癒所有的疾病,因此患者對疾病的治療要有一顆平常心,不能有過高的期望值,出現醫療糾紛,要依法理性分析,避免盲目訴訟,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採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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