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宙中有哪些細思恐極的事?

先說結論,人即便沒有自由意志,也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這個結論源於哈里法蘭克福的思維實驗,我儘可能用簡單的語言向大家轉述出來。

假設有位邪惡博士發明了一種可移植入人腦的芯片,該芯片功能有二,一是可以感知被植入者的人腦判斷,二是如果被植入者的選擇和邪惡博士的預設產生衝突,便將其改為邪惡博士的預設,如果一致則保持不變。現將該芯片植入無辜群眾小明腦中,被植入後的小明發現自己走在路中間,前面有個岔路口,一條通往影院,一條通往商店,此時小明存在多種選擇,可以選擇去影院,也可以去商店,當然也可以哪裡都不去就在原地發呆。假使此時小明腦中的芯片預設了一個結果——小明必須往影院走,如果小明做出了與之相同的選擇,那麼芯片不發動功效;如果小明做出了與之不同的選擇,那麼芯片會強行修改小明的人腦判斷,使其做出往影院走的選擇。我們不難發現,此時的小明並無自由意志,因為無論如何選擇最終都將導向去影院這一條路。但問題在於,小明是否就真的不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呢?如果我們將芯片預設的選擇從【去影院看電影】修改成【去影院殺人】,又會產生怎樣的結果?

情形1:小明本來想去影院看電影或是吹吹空調做些其他什麼事,芯片發動功效將其修改成去影院殺人;

情形2:小明原本就想去影院殺人,芯片不發動功效。

問題來了:在上述兩種情形中,小明均無自由意志可言,因為最終的結果都是選擇殺人。或許在情形1還存在爭議,但在情形2中,小明難道不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嗎?如果需要負責,是否表明即便人沒有自由意志,也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呢?

以上講的比較通俗易懂,接下來我將借用倫理學語言給出更加清晰明確的表述:


人們往往認為,為了能夠在道德上對履行履行的行動負責,行動者必須要具有可供取捨的行動方案,也就是說,即使他實際上履行了一個特定行動,他本來也可以不履行這個行動。這個原則被稱之為“可供取捨的可能性原則”(以下簡稱AP原則)。

法蘭克福思想實驗試圖表明,即便行動者沒有可供取捨的行動方案,他依舊要對該行動負責。在實驗中,假使確定的干預機制導向的行動方案一定違背道德責任,下面以A表示該行動方案。情形1:若行動者的想法為A,干預機制不啟用,此時根據AP原則(該原則的前提預設)需要對該行動負責。情形2:若行動者的想法為非A,被幹預機制導向為A,此時根據AP原則行動者不需要對該行動負責。

大前提:無論情形1或2,最終行動者的行動方案都將為A,故行動者無可供選擇的行動方案,即不具備自由意志。

小前提:在行動者不具備自由意志的情況下,行動者在情況2中需要對該行動負責。

結論:自由意志的存在與否和行為負責之間無必然聯繫,即存在這樣一種情形:自由意志缺席,但行為者依舊要為自身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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