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還是交通肇事,一個酒字決定結果!

河北省順平縣趙某於2019年11月6日,駕駛冀F×××××號小型轎車載二人,行駛至一加油站門前時,與相對方向唐某駕駛冀F×××××號小型轎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經唐縣司法醫學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意見,被鑑定人趙某人體體液中乙醇含量為268.7mg/100ml;經順平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在此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案發後,被告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並取得被害人諒解。

法院認定:被告人趙雪磊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其它車輛受損,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3年發佈的《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被告人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45mg/100ml,可以從重處罰。

被告人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系自首,應當從輕處罰。結合社區矯正管理局出具的評估意見書,綜合考慮被告人犯罪情節和後果,被告人犯罪後確有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危害社會,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宣告緩刑,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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