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50萬元違約金,從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醫院辭職的賴鐵強眼眶通紅。
2017年,畢節市七星關區啟動了人才引進工作,高薪引進的專業技術崗位包括急診醫學、內科學、外科學、腫瘤學、婦產科學、影像醫學與核醫學等。但一年時間左右,包括賴鐵強在內,徐睿、謝蒙偉、胡春蘭、閻鵬等5名醫生先後辭職。經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及法院審判,這幾名離職醫生都輸了官司,被要求賠償50萬元違約金,並被法院強制執行。
如今,幾位醫生對合同及判決結果“不服”,已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短短時間,高薪引進的多名醫生為何紛紛出走?高額的違約金又是否合理?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多名高薪引進醫生先後辭職,面臨鉅額賠償
2017年10月,賴鐵強從中南大學湘雅三醫院被引進到七星關區人民醫院,擔任放射科主任。他的職稱為主治醫師,在醫院的稅前年薪為50萬元。醫院合同顯示,若轉為副主任醫師,稅前月薪則為每月6萬元,如此待遇在當地堪稱高薪。
跟醫院籤合同時,賴鐵強並沒有太關注違約金的相關條款,“醫院說這是格式合同,專家們都一樣,我就簽了”。
2018年6月底,賴鐵強以“離家太遠,小孩老人需要照顧,本人身體不好”為由,向七星關區人民醫院提出辭職。不久,他便收到法院傳票,得知醫院要索賠50萬元違約金,他才意識到出了大事。賴鐵強也曾向醫院表示能否回去,對方答覆“緣分已盡,按法律走”。
2019年7月26日,收到七星關區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通知書後,害怕成為“老賴”的賴鐵強四處湊錢,向新單位借了26萬元後才還清違約金。
在賴鐵強之前辭職的引進醫生徐睿,也面臨“沒掙多少卻賠不少”的窘境。
2017年5月,徐睿從貴州省人民醫院來到七星關區人民醫院,擔任放射科主任,僅在這家醫院工作兩個月後便辭職離開。幾次訴訟中,徐睿諮詢、聘請律師花費十餘萬元,支付違約金“親戚也幫了很多”。
被強制執行前,徐睿找醫院“和解”,詢問能否回去上班,或分期付款,院領導告訴他,“和你沒仇,但開了口子其他離職的醫生都分期怎麼辦?”
同樣從這家醫院離職的引進醫生還有謝蒙偉、胡春蘭,他們都來自貴航三〇〇醫院。2017年3月,謝蒙偉到七星關區人民醫院報到,擔任心血管內科主任,2018年6月他辭職離開醫院。
對回到貴航三〇〇醫院心內科的謝蒙偉而言,心理困擾遠比不上經濟壓力,現在的他,除房貸、車貸外,還背上了支付違約金的貸款。
“我走得晚,也聽說他們收到仲裁委員會寄來的傳票,但還是辭職了,在那裡比較壓抑。”2017年12月,胡春蘭從貴陽來到七星關區人民醫院,擔任心血管內科副主任,2018年9月辭職離開。
高額違約金的風波,也影響了這家醫院在圈內的口碑,在七星關區人民醫院工作的一名醫生告訴記者,“這事在貴州的醫院傳開了,現在幾乎沒人敢來了”。
引進醫生有人辭職,有人留下的背後
“賴鐵強當初是真的想在這兒幹一番事業的。”七星關區人民醫院一位不願具名的醫生這樣評價。
2017年10月,賴鐵強來到這家醫院前,原本醫院許多影像診斷報告需深圳市羅湖區人民醫院專家審核,要2-3天才能回傳。他到來後,疑難病例基本在醫院被及時處理,放射科的診斷報告結果變得更加準確清晰,為醫院的外科臨床工作提供了有效的輔助。
當發現很多醫生、技術員尚不會數字胃腸機、MRI掃描等技術,他便每週組織醫生、技術員培訓,每天早晨主持讀片,對前一天的急診、疑難病例認真討論,防止漏診、誤診,並做好相應記錄,經過這種強化訓練,醫院科室部分年輕同事有了進步。
為了讓進修醫生有緊迫感,賴鐵強還聯繫溫州醫科大學、遵義醫科大學的帶教老師,嚴格要求和管理科室內進修醫生。此外,他還整頓科室人員不良風氣,“比如抽菸、玩手機這些壞習慣”。
為了提升整個放射科的工作效率,在賴鐵強強烈要求下,醫院更換了新的PACS系統,科室的工作效率明顯提高。
2017年12月28日,畢節晚報以《離“湘”來畢支醫發展更上新臺階》為題,大篇幅報道了賴鐵強在七星關區人民醫院的工作成效。
然而,好景不長,賴鐵強逐漸發現醫院對自己的合理化建議不夠支持,尤其是為鋪墊遠程影像診斷服務,推動當地醫院和中南大學湘雅三醫院結成醫聯體的事情,他認為醫院不夠熱情,這次建議失敗讓他很“受挫”。
賴鐵強還發現醫院只是在有上級領導檢查時,邀請他參加會議,而有些實際的重大事情卻不讓他參與。
“剛開始醫院很支持,但後來支持少了,下邊人打小報告,還有人監視我。”賴鐵強表示,自己剛去的時候很想做事情,後來話語權越來越少,“感覺沒有留下的必要”。
在一些引進醫生看來,由於引進醫生收入高,醫院的其他職工就會認為你得多幹事,讓人有種“被監視”的感覺。有的人認為,導致自己辭職的原因是醫院對學術科研、科室發展和專家的意見不重視,追求短期利益,目光不長遠。還有的人表示,醫院在科室領導選拔上有問題,“安排工作很生硬,感覺壓抑”。
引進醫生劉欣(化名)則選擇留在這家醫院繼續工作。他表示自己也曾有“不想幹的時候”,但最終選擇留在醫院,是因為團隊帶起來、科室建好了,逐漸贏得尊重,磨合後彼此也信任了。
在劉欣看來,對打小報告的同事要以德服人,有時也要迎合、融入他們,比如下班後陪他們娛樂,讓他們知道你不高高在上,和同事不能“把科室內部的矛盾,變成自己和醫院的矛盾”。
劉欣認為,醫院和醫生的不少矛盾,回頭看都是小問題引起的,醫生沒忍住而離開,和醫院溝通方式、管理辦法欠妥有很大關係,醫院需要提高管理水平。
3月17日,記者來到七星關區人民醫院採訪。對於醫生辭職的原因和合同的相關問題,醫院院長阮勝表示,“有什麼問題可以找我們法律顧問,這個事情依法依規”。
當天下午,記者來到七星關區衛健局,該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汪濤告訴記者:“七星關區人民醫院和專家籤合同,也不給我們報備,醫院說按法律走,以法律判決為準。”
汪濤認為,“醫生既然違約,就按合同執行”,針對醫生說有霸王條款,汪濤表示,“不能今天來了明天走,既然知道是霸王條款,當初為啥要籤,至於條款和法律有衝突那是另說”。
一紙合同,兩點爭議
2018年6月,賴鐵強離職時曾聽到醫院提及違約金,但當時他並未在意,直到收到七星關區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發來的仲裁申請書副本,要求他支付50萬元違約金,並退還工作所得工資及利息時,他才仔細閱讀這份合同。
賴鐵強發現,在合同第八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第一款規定:甲方招考、調入人員(乙方)到甲方報到之日起,必須在甲方工作滿3年方能提出調離或辭職,否則應退回累計發放的工資及利息。同時,若乙方未滿一年申請調離或辭職,賠償甲方違約金人民幣10萬元。而第三款則是,乙方合同期限為八年,如乙方不按合同期限執行,提前終止合同,需賠償甲方違約金50萬元。
針對醫院向當地仲裁委員會提起的人事爭議仲裁申請,賴鐵強及其律師認為工作8個月內,醫院的社保才交了1381元,而且《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對賬單》上寫的是“合同工”,作為未獲得事業編制及其待遇的編制外人員,雙方爭議屬勞動爭議,合同屬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必須符合的情形包括:一是涉及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商業秘密、知識產權等保密事項,而勞動者卻違反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賴鐵強認為,由於他本人在醫院未涉及以上情形,故而無須承擔違約金。
在七星關區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七星關區人民法院一審、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中,均認為醫生工資屬於勞動報酬,無需退還,雙方的爭議焦點為該案性質是人事爭議還是勞動爭議,以及合同約定50萬元違約金合法與否。
針對賴鐵強一方提出的勞動爭議理由,七星關區人民法院認為七星關區醫院是事業單位法人,賴鐵強簽訂的是《貴州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合同書》,雙方因履行合同所發生的爭議,屬於“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係、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符合《人事爭議處理規定》,賴鐵強一方主張的勞動爭議不成立。
針對合同性質的爭議,從事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研究的貴陽學院教授鄧峰認為,一、二審判決沒有問題,有無正式編制並不影響該案人事爭議的認定。
由於本案為人事爭議,七星關區人民法院認為在《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中規定,聘用合同必須具備“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由於賴鐵強簽訂的聘用合同中,明確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賴鐵強一方提前終止合同,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向當地醫院支付違約金50萬元。
在二審中,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於2008年施行後,雖未出臺新的司法解釋,但一審法院所依據的司法解釋及答覆的精神對人民法院審理人事爭議案件仍具有指導作用,而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案應優先適用《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因而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正確。
在鄧峰看來,一、二審判決引用的《通知》來論證《聘用合同書》約定的違約金條款的有效性值得商榷。
鄧峰指出,1994年《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也有“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但未明確是否包括違約金條款,1996年原勞動部才明確“用人單位與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而法院採信的《通知》中的“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條款,也未明確是否包括違約金條款,且至今沒有任何國家部門對此作進一步解釋。故不能想當然認為“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一定可以包括違約金。
鄧峰說,該《通知》是在2002年頒佈,但2008年生效的勞動合同法已對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作出了統一限制性規定,本案《聘用合同書》約定的50萬元違約金應屬違反這一限制性規定而無效。
其次,對於本案優先適用的《通知》,鄧峰認為,該通知只是同意並轉發原人事部的意見,真正對事業單位的聘用合同內容作出規定的是原人事部的《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但該意見並不屬於國務院的規定,因為國務院的規定應由國務院制定並下發,其所屬部委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應該不在其中。
仔細看完雙方簽訂的合同後,鄧峰還表示,即使違約責任條款有效,也存在合同第八條第一款約定與第三款約定不同,如何適應的問題。如果賴鐵強辦理了人事調動手續則屬於條款中的“調入人員”,勞動者可選擇優先適用對其有利的第一款約定,賴鐵強的申請調離或辭職屬於服務期未滿一年,因而只需賠償甲方違約金10萬元,而不是第三款約定的50萬元。
鄧峰指出,勞動者在簽署事關切身利益的勞動合同時,應當盡到謹慎審查的注意義務。“這些醫生都是成年人,籤合同時應該明白自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對於上述爭議,3月17日,記者聯繫了該案二審的審判長周鶯,她表示此案已提交省高院複核,採訪請聯繫法院新聞發言人。
3月18日下午,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朱微偉表示,“二審審判書代表中院立場,但案子已到高院,這時採訪‘不合時宜’,會影響案子進展,請當事人安心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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