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虎作倀!3男子幫詐騙犯取錢獲刑受罰

明知所取之錢為不義之財,3名男子仍幫助詐騙犯罪分子領取贓款,以此牟取取款額10%的報酬,最終鋃鐺入獄。日前,廣西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浩生、杜澤濤、李正譽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各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2019年3月27日,“王小明”(在逃)將詐騙犯罪獲得被害人韋某銀行賬戶內人民幣306062元中的256000元轉入被告人李浩生提供的張乃東的銀行賬戶。李浩生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利用轉入張乃東銀行賬戶內的256000元在網絡賭博平臺上賭博“洗錢”並賭贏11000元,之後將267000元轉入被告人杜澤濤的銀行賬戶,杜澤濤又將款項分別轉到被告人李浩生、李正譽和劉宇亮、李學玲(後二人在逃)的銀行賬戶。同日,杜澤濤、李正譽和劉宇亮、李學玲在南寧市城區的銀行ATM機取現267000元后交給李浩生,李浩生將23萬餘元贓款交給“王小明”,按百分之十比例分得的贓款25600元及“洗錢”贏得的11000元由被告人李浩生、杜澤濤、李正譽和劉宇亮、李學玲共同分贓。

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李浩生、杜澤濤、李正譽分別退出違法所得8900元。

港北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浩生、杜澤濤、李正譽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幫轉移、取現,情節嚴重,他們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浩生、杜澤濤、李正譽分工協作,相互配合,共同完成轉移、取現犯罪所得,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應當按照他們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李浩生、杜澤濤、李正譽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積極退贓,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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