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虎作伥!3男子帮诈骗犯取钱获刑受罚

明知所取之钱为不义之财,3名男子仍帮助诈骗犯罪分子领取赃款,以此牟取取款额10%的报酬,最终锒铛入狱。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浩生、杜泽涛、李正誉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9年3月27日,“王小明”(在逃)将诈骗犯罪获得被害人韦某银行账户内人民币306062元中的256000元转入被告人李浩生提供的张乃东的银行账户。李浩生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利用转入张乃东银行账户内的256000元在网络赌博平台上赌博“洗钱”并赌赢11000元,之后将267000元转入被告人杜泽涛的银行账户,杜泽涛又将款项分别转到被告人李浩生、李正誉和刘宇亮、李学玲(后二人在逃)的银行账户。同日,杜泽涛、李正誉和刘宇亮、李学玲在南宁市城区的银行ATM机取现267000元后交给李浩生,李浩生将23万余元赃款交给“王小明”,按百分之十比例分得的赃款25600元及“洗钱”赢得的11000元由被告人李浩生、杜泽涛、李正誉和刘宇亮、李学玲共同分赃。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浩生、杜泽涛、李正誉分别退出违法所得8900元。

港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浩生、杜泽涛、李正誉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帮转移、取现,情节严重,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浩生、杜泽涛、李正誉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完成转移、取现犯罪所得,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浩生、杜泽涛、李正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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