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兒子車禍重傷,誰之過?


我的兒子車禍重傷,誰之過? | “欣”說法第7期

旁白:開私家車出行是不少人會選擇的交通方式,可是乘坐私家車也有危險的時候,這不,上個月有個阿姨的兒子就因為汽車安全問題發生了意外,但該找誰賠償難住了她。


【案情再現】

阿姨:請問是東方汽車消費者權益部的張總嗎?

張總:我是,您是哪位?

阿姨:張總,我是李小偉的母親。我兒子開著你們公司生產的汽車撞到了樹上,身受重傷。交警調查說,事故發生的時候安全氣囊沒有打開,這個你們公司可是要承擔責任的呀。

張總:阿姨,我們公司生產的汽車都符合國家標準,出廠前都做過碰撞試驗,下線的車子都是合格產品。這次事故發生和我們一點關係都沒有。

阿姨:張總,事故發生的時候我兒子是繫著安全帶的,按照常理安全氣囊應該會彈射出來,可是交警現場拍攝的照片裡並沒有。要不是你們的車子質量有問題,我兒子不會受到那麼大的損傷。

張總:阿姨,你不要再無理取鬧了!要是你不能拿出汽車有質量問題的證據,我們一分錢都不會賠的。你再這麼鬧下去,我們公司要告你誹謗!

旁白:阿姨訴苦無門,無奈之下她將東方公司告到法院。下面我們聽聽欣法官怎麼說。

欣法官:汽車作為一種工業產品和生活消費品,其質量問題直接關係到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我國法律對生產者規定了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本案中,李小偉駕駛涉案汽車與路邊樹木相撞後,車頭嚴重損害,本應提供附加保護的安全氣囊卻未能展開,應當認定涉案車輛存在不合理的危險。事故發生時安全氣囊未起到保護作用,與李小偉的重傷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東風公司僅證明該型號車輛符合國家標準,不能證明該車輛的安全氣囊不存在缺陷。因此東風公司應當對李小偉的重傷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旁白:產品缺陷難舉證,嚴格責任要牢記。

若是廠家拒擔責,免責事由須證明。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文中人名、公司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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