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3月1日以後新開工項目,將實行施工監理新方式


《蘇州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關於加強建築

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監理監管的

若干意見》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全面貫徹落實《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關於加強建築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監理監管的若干意見》(蘇建建〔2019〕43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精神,準確定位監理企業在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推動監理行業服務價格合理化,創新監理工作方式,強化監理責任落實,為我市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提供有利條件。


二、組織機構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成立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局分管領導任組長,局建築業發展處、建築市場監管處、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管理處、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市工程造價管理處、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市建築安裝管理處、市住房城鄉建設信息中心等處室(單位)為成員單位。


三、實施範圍

全市範圍內,2020年 3月1日以後新開工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施監理的項目


四、重點工作

(一)推進監理服務價格合理化

1.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採集我市監理項目服務價格,適時在《蘇州工程造價信息》發佈《監理行業服務信息價格》。

2.政府性投資(含國有資金)工程等實行監理招投標的項目,評標辦法中的監理服務價格可參照原國家發改委和住建部《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標準》(發改價格〔2007〕670號)計取。

3.非招標的監理項目,服務價格應不低於《監理行業服務信息價格》水平。服務價格低於《監理行業服務信息價格》水平的,在辦理直接發包手續時,應提交專家評審意見(包括建設、監理單位書面說明情況,經市監理行業協會組織3人以上單數專家評審通過形成評審的意見)。


(二)推進合同履行情況動態監管

1.監理企業應在項目開工前,將《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基本信息錄入“蘇州市建築業從業人員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實名制系統”)。負責“實名制”管理的機構應核對人員配備、合同金額等基本信息,其中,監理人員配備應符合《江蘇省建設工程項目監理機構主要管理人員配備標準》,合同金額應符合本文件第四條第(一)款的要求;確認符合的,形成《建設監理合同基本信息表》。


監理│3月1日以後新開工項目,將實行施工監理新方式


2.“實名制系統”管理機構應及時將《建設監理合同基本信息表》推送至屬地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安監機構在開工條件審查時現場核查。未取得《建設監理合同基本信息表》的,不予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3.監理企業的履約情況列入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考評的內容,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考評結果和分值納入監理招標的評分體系。


(三)推進“實名制”管理

1.項目現場管理人員應通過“實名制系統”考勤方可進入施工現場。監理企業應通過監理月報等形式,定期向屬地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報送施工、監理人員到崗履職情況。

2.監理企業落實“實名制”管理情況作為建築市場檢查、質量安全巡查、檢查、督查和監理專項檢查的必查內容,並作為監理項目評優評先的基本條件。


(四)推進監理記錄儀使用

市監理行業協會做好監理記錄儀的市場調研、記錄設備、記錄方式選定和統一編號等工作,選定適用的監理記錄儀,並建立全市統一的雲服務器。監理企業應將採集的影像資料及時上傳至雲服務器,作為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和工程竣工驗收的基本資料,供項目屬地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調取、查看。


監理│3月1日以後新開工項目,將實行施工監理新方式

監理│3月1日以後新開工項目,將實行施工監理新方式


(五)加強對建設單位的政策宣貫

對不同投資主體的建設單位進行分類指導,加強《若干意見》等文件的宣貫工作,落實建設單位質量安全首要責任(特別是政府投資項目和房地產項目的建設單位),嚴格制止過低價格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市、區住建部門要儘快制定本地區專項工作方案,部署落實《若干意見》要求;成立專項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分管領導、成員單位(科室)和聯繫人,釐清各成員單位之間的職責分工;建立信息報送制度,於每季度結束後的第一個月10日前,向市住建局上報相關工作情況。市住建局各成員單位要加強對各市、區住建部門對應業務科(處)室、直屬單位的工作指導督促,不斷加大推進工作力度。


(二)嚴把核心環節。

全市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要將《若干意見》提出的相關要求,分解、細化至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具體工作中去;加強監理項目人員配備、變更、到崗履職等行為的動態監管;要將關鍵工序和重要部位施工過程的影像資料、監理企業出具的安全文明措施落實情況考評報告等資料,作為分部分項工程驗收或工程竣工驗收資料的重要組成部分。監理企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規定和《若干意見》要求的,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到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要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並記入企業不良行為記錄。


(三)提升工作水平。

各市、區住建部門要充分認識工程質量安全監理監管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複雜性,加強組織協調,動態發現推進《若干意見》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發揮監理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聯繫各方、熟悉情況的優勢。各地應將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改進建議及時函告我局,以便我局適時調整、不斷改進工作措施,為全市建築行業改革發展探索有益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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