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可以將政府的活動置於公眾的監督之下


政府信息公開可以將政府的活動置於公眾的監督之下


政府信息公開在當今信息時代,信息的價值和意義難以估量,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作用巨大,充分發揮信息的效用,是政府的重要職責;

推行政府信息公開,讓公眾瞭解政府運作的情況並掌握所需要的資料,是公眾行使對政府和國家管理活動的參與權和監督權的前提,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內容之一;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政府信息公開可以將政府的活動置於公眾的監督之下,可以推進行政的公正,對防止腐敗具有重要作用;

政府信息公開還具有滿足公民、組織的個人需要、推動科學研究發展等功能和作用。因此,推動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成為行政法發展的世界潮流。


製作或最初獲得政務信息的機關負責公開。縣以上地方政府辦公廳(辦公室)是本行政區域政府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

兩個以上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機關負責公開。

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保存信息的機關負責公開。

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後會造成權益損害的,不得公開。第三方同意或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影響公共利益的,予以公開。

行政機關內部事務,可以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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