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成年”為由,要求主播返還打賞金額,都能成立嗎?

直播行業在近幾年迅速興起,就連許多小孩子都看起了直播,甚至還盜用父母信用卡充值遊戲幣、打賞主播,金額也從幾十塊到幾十萬元不等。

不少人說,“未成年人沒有民事責任,打賞主播的錢都能要回來!”真的是這樣嗎?

以“未成年”為由,要求主播返還打賞金額,都能成立嗎?

《民法總則》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也就是說,未成年人充值遊戲、打賞主播是可以要回的,但並不是所有的錢都能要回來。

以“未成年”為由,要求主播返還打賞金額,都能成立嗎?

1. 首先你需要舉證,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證明,充值或者打賞行為是未成年人做出的。

2. 有明確證據證明充值和打賞行為是未成年人做的之後,也並不能將所有錢都退回。這需要結合案情,看具體責任,根據法定代理人的過錯、平臺是否盡到謹慎義務、未成年人的實際年齡等情況綜合判斷。

實際案例:

1. 小孩12歲,打賞主播七千元左右。判決結果:被駁回。原因,家裡有攝像頭,但是父母卻並不提供小孩當天的錄像截圖,令人懷疑。

2. 小孩9歲,網上消費十萬元。判決結果,返還6萬元。原因,合同行為無效,但由於監護人沒有履行監護責任,並且沒有保管好自己的手機及銀行卡密碼,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3. 孩子16歲,打賞主播65萬左右。判決結果,返還5萬左右。原因,對多筆、持續、大額不合理的財務支出,父母沒有盡到謹慎核查的義務,反而放任孩子無節制的網絡消費,已經構成對未成年人交易行為的默認。在知道情況後,沒有采取進一步的合理措施,向直播平臺生命真實交易人身份,做出否認的意思表示,致使交易並未實際停止,損失進一步擴大,故不宜認定無效。而在父母發送律師函後,直播平臺未能採取相關措施,此階段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以“未成年”為由,要求主播返還打賞金額,都能成立嗎?

綜上我們可以知道,“未成年人打賞主播的錢都可以要回來”這個說法並不正確,在司法實踐中我們還需要結合具體案情來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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