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平:擊打駕車公交車司機被告人獲刑一年六個月

3月25日,由延平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張某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在延平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判處張某華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疫情當前,延平區人民法院利用遠程視頻庭審系統,讓被告人張某華在看守所內以無接觸形式參加了庭審。

延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5月31日14時25分,被告人張某華酒後在南平市延平區江濱中路廈門國際銀行公交車站點乘坐30路公交車時,與公交車駕駛員李師傅發生口角。在爭吵過程中,張某華不顧公交車上20多名乘客的生命安全及道路上其餘機動車輛的安全,用手擊打正在駕駛公交車的李師傅頭部,李師傅被打後立即停車,未造成車上乘客傷害,也未造成公交車發生碰撞事故。李師傅停穩公交車後立即報警,張某華見狀在現場等候民警處理,其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案發後,被害人李師傅及時到醫院就診,幸無大礙,被告人張某華賠償李師傅經濟損失5000元,並取得李師傅諒解。

延平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華以危險方法妨害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雖未造成嚴重後果,但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張某華明知他人報警後在現場等候處理,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華案發後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請求法院對其酌情從輕處罰,理由成立,予以採納。

綜上,延平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華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龔祖雁 曾興冰 李德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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