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違建限期拆除通知書》,房屋就應當被強拆嗎?

最近收到很多當事人傳來的《違建限期拆除通知書》,在沒有任何徵兆的情況下,自己建造多年的房屋要被當作違建強拆,感到不解的同時也充滿恐懼,害怕自己的房屋會被隨時強拆。

一、首先大家要理解什麼是違建,一般來說,凡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建設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的各種建設活動,都稱為違法建設。詳言之就是在規劃控制區範圍內,未經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或違反建設審批規定的建設項目,未按規定取得有關建設許可證的建設行為。城鄉規劃法對違法建設行為規範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建設行為。城市治理違法建設主要對象是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等三證,擅自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 違法建設一般界定為“在規劃區內違反規劃法律的建設活動”。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設的正常居住的房屋,尤其是幾十年前建設的,一般都不屬於違建。

二、《違建限期拆除通知書》是一項行政處罰行為,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未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行政機關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查明當事人的房屋是否超出宅基地使用範圍建房,超出多少,房屋是什麼時間由何人所建,同時還應多依法告知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等等,如果沒有經過上述程序或者有其他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在收到《違建限期拆除通知書》後,一定要及時依法去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違建限期拆除通知書》,並且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限內,行政機關無權強制拆除房屋。

所以,收到《違建限期拆除通知》,房屋不是一定要被強拆,而且在對《違建限期拆除通知書》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訴訟期間,房屋也不能被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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