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一審案件可以用簡易程序來審

簡易程序是與普通程序相對應的。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使用簡易程序。

1.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額,2000元以下的。

3.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的案件的。

除了法定講義程序外。第一審刑的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使用簡易程序的可以使用講義程序。

發回重審丶按照監督程序的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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