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檢戰“疫”丨消毒液兌水,稀釋的是你的良知

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劉某某、王某某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一案,被德惠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德惠市檢察院於2月25日依法提前介入,全面瞭解案件事實及證據情況,對證據收集、固定、完善及取證方向提出了引導意見。

經審查,被告人徐某某、劉某某夫妻二人在德惠市東五道街經營百貨商店。自1月下旬開始,二人見新冠疫情逐漸嚴重、防疫物資緊缺,便通過微信銷售84消毒液。1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劉某某先後分3次從農安縣孫某某處購買未粘貼商標標識的84消毒液706桶,並進行分裝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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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又經葉某某介紹,被告人徐某某、劉某某在長春市購買84消毒液原液70桶,按1:3比例添加礦泉水勾兌出1050桶84消毒液用於銷售。被告人王某某(系被告人徐某某、劉某某親屬)負責分裝、運輸、攪拌勾兌84消毒液。截至2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劉某某銷售金額達人民幣7萬餘元,非法獲利人民幣4萬餘元。經鑑定,其售賣的消毒液中氯含量不達標,屬於不合格產品。

3月18日,公安機關以被告人徐某某、劉某某、王某某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向德惠市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案件受理後,承辦檢察官迅速對案件進行審查、核實證據、製作法律文書,訊問3名被告人並進行釋法說理,三人均表示認罪悔罪,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3月23日,該院以被告人徐某某、劉某某、王某某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向德惠市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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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該案開庭審理,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違法所得全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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