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参照国务院法制办在《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答复》(国法秘复函[2009]474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不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分享到: 閱讀更多 羅法行談 的文章 關鍵字: 受理 职责 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