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机构——刑诉专门机关里的“等”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承担一定职能的国家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此外,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

机关。

社区矫正机构——刑诉专门机关里的“等”

几乎所有的教材,都会用类似的语言,描述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从刑事诉讼的分工来看,专门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监狱内罪犯犯罪)这样的侦查机关;负责审查起诉和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监狱等执行机关。那么“等”有什么呢?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涵盖在“等”中的专门机关就是“社区矫正机构”

在中公法考02年到17年的法考(司考)真题库中全文检索“社区矫正”(包含解析中提到“社区矫正”的),就会发现这个词语一共出现了8次。这在刑诉600多道客观题中,出现的概率算是比较低的了。但是,对于2020年备考法考的考生来说,有一个不得不注意的讯息就是2019年12月28日公布的《社区矫正法》将与2020年7月1日正式生效。在新法必考的旗帜下,我们不得不重视这部法律。今天就带你一起来看看《社区矫正法》在刑诉里带来哪些考点。考点虽小,积少成多;不怕法考无穷,记一点有一点的欢喜。

1.社区矫正的概念和历史沿革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已经被生效判决确定有罪,需要承担刑罚的人)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主要是社区矫正机构),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决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进行社区矫正,从被矫正者的角度来说,可以使得被矫正者能够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接受改造,免受狱内其他罪犯的“交叉感染”,从而提高改造效果,有利于其重新顺利回归社会;从社会的角度来说,能够更广泛地利用社会资源,降低行刑成本,同时避免被矫正者个人家庭的稳定性遭受太大影响,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社区矫正法》虽然是2019年12月公布的法律,但我国有社区矫正的制度,要追溯到司法考试刚刚开始的年代了。社区矫正是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执行制度,从2003年开始试点以来,由点到面、由小到大,现已在全国全面推进。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在《社区矫正法》出台之前,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成效显著。截至目前,全国累计接受社区矫正对象478万,累计解除矫正对象411万,近年来每年新接收矫正对象50多万。2019年,新接收矫正对象57万,解除矫正59万,全年正在列管的有126万。这一数字已经接近目前我国监狱在押的罪犯(2013年司法部部长吴爱英曾透露我国监狱有在押罪犯164万人)。“社区矫正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国家的刑罚执行成本,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促进司法文明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姜爱东说。

2.矫正对象

【现行法律】

《社区矫正法(2019)》第二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需注意,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法,而不是独立的刑罚。社区矫正也不限于只对判处了管制这一种主刑的罪犯。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同时宣告缓刑的罪犯,假释的罪犯,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都应当实行社区矫正。

【判断】

(1)只有对被处以管制、宣告缓刑、假释这种非监禁刑罚的罪犯,才可以实行社区矫正。

(2)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确保其不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不违反法律,不再犯新罪,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3)出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检察院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在考验期内,由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监督和考察。

【解析】

(1)错。“暂予监外执行”也应当实行社区矫正。这是特别容易忽视的。(2)错。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对取保候审的执行和社区矫正机构没有任何关系。监视居住也是一样。(3)错。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和考察由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执行。

3.主管和实施机关

【现行法律】

《社区矫正法》第八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2012司法解释】

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法条解释和逻辑梳理】

按照2019年《社区矫正法》的规定,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系的机关、机构共有三种。其一,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不含司法所),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其二,地方各级政府设立的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议事协调机构)本行政区域的社区矫正工作;其三,社区矫正机构(常见为社区矫正中心),负责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真正落实)。其体系逻辑在于,司法部门主管;社区矫正委员会协调各方(包括公、检、法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负责落实。

有几个可能存在一定陷阱,需要考生注意。其一,负责社区矫正的执行的,仍然为社区矫正机构,不是社区矫正委员会或者其他别的;其二,社区矫正机构不是司法行政部门设置的,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司法行政机关只是可以提议;其三,司法所不是专职的社区矫正机构,只是接受社区矫正机构(县级以上)的委托,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从此意义上,司法所是被委托执法的,按照行政法的原理来说,其执法的名义、权力和责任都是作出委托的社区矫正机构的

4.电子定位装置

《社区矫正法(2019)》第二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三)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前款规定的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期限届满后,经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社区矫正机构对通过电子定位装置获得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有关信息只能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根据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不服从管理的五类特定情形的矫正对象,可以按照规定的批准程序和期限,使用电子腕带等不可拆卸的专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需注意,并非所有的被社区矫正的人员,都可以适用电子定位装置。即便是被法院判处禁止令的人,也不是必须佩戴电子定位装置。从法条规定的情形来看,佩戴电子定位装置的,都是严重不服监督管理的人。

【判断】

(1)社区矫正机构接收被法院判处禁止令的罪犯入矫,可以视其社会危险性对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

(2)张三无正当理由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已经超过一个月,社区矫正机构找到张三后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对张三可以采用电子定位装置。

【解析】

(1)错误。电子定位装置只有在《社区矫正法》29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下才可适用。(2)正确。张三的行为符合《社区矫正法》第29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当采用定位装置。

上述便是中公法考为大家介绍关于社区矫正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如有问题可直接留言咨询,关注“中公法考”了解更多法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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