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同居、試婚?先從親密關係等角度看看試婚的壞處,再決定吧

你身邊(或者本人)有沒有遇到這樣的情況?

情侶之間原本感情很好,彼此深刻吸引、認同、關愛、包容,認為到了可以談婚論嫁的階段,決定“試婚”,於是開始婚前同居。可這同居之後,要麼出現很多以前沒有浮出水面的矛盾導致分手;要麼一方(甚至雙方)失去新鮮感、不再渴望婚姻,便將結婚擱置了下去;更有甚者,甚至出現一些人身、財產侵權糾紛,使得雙方不但沒了愛,還多了恨。

一個身邊的案例


想同居、試婚?先從親密關係等角度看看試婚的壞處,再決定吧

我有一個同學,一個性格溫柔大方、長相貌美可人的女孩,跟男朋友從20歲開始戀愛,22歲畢業開始同居。雙方本來都以為不出兩年二人就能正式步入婚姻殿堂,結果一直到我同學28歲,男朋友都沒正式向她求婚。

我同學覺得再這麼繼續拖下去不是辦法,便放下自己的矜持,坐在餐桌一側,問男朋友:“要不,我們還是早點結婚吧?”男朋友本來一邊刷手機一邊吃飯,聽了她的話,放下手機,沉默了幾秒,說:“寶貝,你這麼說我特別開心、特別感動,不過,我覺得我們目前這樣也挺好的,要不,我們乾脆等你懷孕之後再結婚吧。”

同學聽後特別難過,22歲開始同居後,最開始兩年,她懷孕了兩次。但是那時雙方都覺得太年輕,沒做好撫養孩子的準備,心理和經濟上都還不足以讓他們承擔起養育孩子的重任。雖然很心痛、不忍,但他們還是商量著把孩子流掉了。從那以後,男朋友都極其小心,後面的幾年,從未發生過意外懷孕的事件。

現在男朋友這樣說,結合他小心避孕的行為,我同學很自然地認為,男朋友這是根本不想跟她結婚,所以用這樣一個理由打發了自己,讓自己繼續跟他同居,陷入了要麼耗著青春、要麼分手的尷尬局面。

現在,未婚同居在年輕人中已經非常普遍,人們普遍認為婚前同居行為,能夠起到“試婚”的作用,提早進入婚姻生活模式,以檢驗雙方婚後能不能一起過日子。誠然,有一部分同居的情侶,最終走入了婚姻殿堂。但還有很多同居情侶,他們在“試婚”期間,蹉跎了熱情、磨平了耐心和包容,反而要麼提早結束感情,要麼就像我同學的男朋友那樣,不再期待婚姻。

非婚同居的歷史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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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國的發展

秦漢(漢初)時期“同居”的含義與本文所稱的“非婚同居”意義有很大的差別。根據出土的簡牘記載,“同居”是一個法律概念,表示以締結婚姻為前提組成的同戶籍、同母生家人居住在一起的行為或狀態。同居之人,是連坐制度的適用對象。那時,戶籍登記簿上有“同居數”這樣一欄,指的是同一戶籍上的人員總數。從漢初始,“同居’這個詞,作為一個法律概念就慢慢淡出了歷史舞臺,由“同產”代替。

後來,“同居”慢慢指代一種“共同居住”的權利和狀態。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下,只有婚姻狀態下的夫妻雙方的同居才受法律保護。若無婚姻關係同居,古時稱為通姦或者姘居,不但不受保護,反而會受到嚴重的道德譴責和懲處。

在現在,隨著經濟水平的提升,以及受到西方觀念的影響,非婚同居不像以前那樣受強烈譴責,但是,在當前我國不承認事實婚的法律制度下,這種狀態並不受法律保護。

(2)在西方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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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由於美國曆史尚短,本文主要討論歐洲),非婚同居的性質也經歷了一個變遷的過程。

與中國對待家庭的態度不同,中國曆來以“婚姻”(古時要求完成相應的婚禮儀式和程序,現在要求進行登記)作為成立“家庭(受法律保護意義上的)”的基礎,而歐洲不光承認基於履行了結婚禮儀或登記手續的婚姻而形成的家庭,也承認基於事實婚姻(這裡,我們可以認為就是“非婚同居”)形成的家庭。

在古羅馬王政時代,對待非婚同居的態度很嚴苛,那時,不允許非婚同居,甚至連保持單身都不允許。所以那時的非婚同居現象佔比不多。

客觀上促進非婚同居的是奧古斯都大帝,他頒佈的《尤里安和巴比亞法》禁止不同社會地位的人進行通婚,這就使得那些不被允許通婚的人,只好轉而採取非婚同居的形式在一起。

後來在君士坦丁大帝時代,非婚同居逐漸獲得法律的認可,並具有了“準婚姻”的性質,且必須遵守一個基本原則——“一夫一妻”(嚴格地說,應是類似於),並且,有配偶的丈夫不能與他人非婚同居,否則,其妻子有權利提起離婚。

隨後的歐洲,進一步接納非婚同居,尤其是瑞典、丹麥、比利時、芬蘭、法國,逐漸承認了非婚同居伴侶尤其是非婚生子女的權益。就連相對保守的意大利也在2015年通過法令(注意,不是法典,也不是法律,而是以法令的形式作了讓步)形式對非婚同居者的權利予以一定程度上的確認。

法國的PACS(Patto civile di solidarietà,緊密關係民事協議)對我們具有很大的參考意義,它允許非婚同居者雙方簽訂協議,對他們的財產進行調整。本文後面會就財產部分進行敘述,在此不贅述。

可見,在全世界範圍內,非婚同居經過了一個逐漸被承認和被接納的過程,但同時,它也帶來了很多值得我們注意和反思的問題。

婚前同居對親密關係和婚姻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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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大眾認為婚前同居能夠提前考察一下對方能不能夠跟自己和睦共處。這種觀點看上去很合理,挑不出什麼邏輯問題。

但是親密關係更多地涉及感情、心理需求、依戀、歸屬需求、關愛和包容這些問題,是感性的。而要驗證這類型觀點的正確與否,似乎經驗的東西比理論的東西更具有說服力。

(1)對親密關係能否持續的影響

2005年,美國心理學家對2746名未婚同居情侶做了一個長達5年的定向追蹤研究,經過他們的研究發現:

他們最開始從熱戀狀態進入同居狀態時,他們由熱戀狀態向婚姻狀態轉化的可能性高於向分手轉化的可能性,但是,隨著同居時間的加長,他們結婚的可能性逐步降低,到第5年的時候,他們做出結婚決定和作出分手決定的可能性幾乎一樣。

也就是說,同居時間越長,越有可能分手,而不同居,分手的可能性卻沒有很明顯的上升。具體數據,請參考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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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親密關係(第六版)》)

雖然受文化水平的影響,中國和西方國家的數據會有一定差距,但是,受發展範式理論(即發展中國家認為發達國家的發展模式是值得效仿或合理的,從而跟隨發達國家的發展模式)影響,這一數據在很大程度上對我們來說也具有參考價值。

(2)對婚姻的影響

根據Wiik、Hsueh、Stanley、Gatzeva、Thornton、Rhoades等心理學家、社會學家的研究發現:

如果人們並沒有切實的結婚計劃,未婚同居並不能確保隨後的婚姻幸福美滿。相反,同居反而增加了夫妻離婚的危險。

同時,由於“試婚”情侶之間給對方的承諾不像真正結婚的夫妻之間給對方的承諾那樣嚴肅,所以他們更加容易遇到問題。比如,他們經常遇到更多的衝突

嫉妒,甚至身體衝突惡性傷害事件

因為他們都還沒有受到婚姻約束,他們對對方並沒有忠誠義務,他們都“還有選擇”,很難死心塌地為對方付出,給予包容,相互磨合。

非婚同居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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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主要從親密關係的角度論述了婚前同居的不利影響,接下來,進一步闡述一下婚前同居/非婚同居的法律風險。既然談到是法律風險部分,就有必要再次澄清一下本文討論的“非婚同居人”不包括法律意義上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者”,因為這類群體會涉及更復雜的重婚罪、婚姻糾紛等方面問題,本文篇幅有限,暫不討論。

(1)財產風險

我國《婚姻法》默認夫妻財產共有制度,但若是非婚同居,兩人的財產並不受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保護,且目前我國法律對非婚同居的性質界定還不明確,一旦發生財產糾紛,雙方的財產關係梳理非常麻煩,往往是勞心勞力。

如果遇到某些處心積慮進行婚姻詐騙的,人跑了找不到,想起訴追回財產又往往由於證據問題而導致訴訟主張得不到支持,往往人財兩空。

(2)人身安全

最直接的就是未婚先孕問題,如果女方懷孕後,男方願意奉子成婚還好(但奉子成婚的,有多大比例的夫妻能夠婚後幸福且有能力讓孩子幸福,值得懷疑),若男方(或雙方)不願意結婚,女方就面臨流產帶來的身體傷害,就像我前面提到的我那位同學一樣。

另外,我國法律不支持婚內強姦,也就是說,如果雙方合法結婚了,雙方都有滿足對方生理需求的義務,但是若是非婚同居,一方必須得到對方的充分認可才能發生關係。

經常會出現這類糾紛:一方(實踐中往往是女方)在與對方發生關係後,後來由於爭吵或者其他原因,後悔當初與對方發生關係的行為,就去報案告對方性侵。這種情形,雖然法院在實踐中會充分考慮雙方的關係、同居時間等因素,即使認定強姦罪也會在量刑上予以考量,但此時,這段感情也就基本到此結束了。

想同居、試婚?先從親密關係等角度看看試婚的壞處,再決定吧

綜上所述,雖然社會公眾普遍認為婚前同居有促進雙方感情、提前“試婚”的優點,但我從婚前同居對親密關係、婚姻、財產、人身等方面分析,認為婚前同居並不像人們認為的那樣美好,還希望看到這篇文章的您不要人云亦云、草率作出決定。

祝您:寧靜、幸福。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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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資料】

《親密關係(第六版)》羅蘭·米勒著,王偉平譯,彭凱平審校,人民郵電出版社。

《從羅馬法的姘居制度看歐洲“事實家庭”的規制——從與中國比較的視角》,羅冠男,政法論壇,2015年05期。

《青年非婚同居的財產權益保護問題研究》,於晶,中國青年研究,2019年12期。

《同居關係概念辨析》,嚴利東,河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01期。

《再論“室人”與“同居”——以簡牘為核心看戰國秦漢時期的農業家庭》,李亞光,安徽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8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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