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同居、试婚?先从亲密关系等角度看看试婚的坏处,再决定吧

你身边(或者本人)有没有遇到这样的情况?

情侣之间原本感情很好,彼此深刻吸引、认同、关爱、包容,认为到了可以谈婚论嫁的阶段,决定“试婚”,于是开始婚前同居。可这同居之后,要么出现很多以前没有浮出水面的矛盾导致分手;要么一方(甚至双方)失去新鲜感、不再渴望婚姻,便将结婚搁置了下去;更有甚者,甚至出现一些人身、财产侵权纠纷,使得双方不但没了爱,还多了恨。

一个身边的案例


想同居、试婚?先从亲密关系等角度看看试婚的坏处,再决定吧

我有一个同学,一个性格温柔大方、长相貌美可人的女孩,跟男朋友从20岁开始恋爱,22岁毕业开始同居。双方本来都以为不出两年二人就能正式步入婚姻殿堂,结果一直到我同学28岁,男朋友都没正式向她求婚。

我同学觉得再这么继续拖下去不是办法,便放下自己的矜持,坐在餐桌一侧,问男朋友:“要不,我们还是早点结婚吧?”男朋友本来一边刷手机一边吃饭,听了她的话,放下手机,沉默了几秒,说:“宝贝,你这么说我特别开心、特别感动,不过,我觉得我们目前这样也挺好的,要不,我们干脆等你怀孕之后再结婚吧。”

同学听后特别难过,22岁开始同居后,最开始两年,她怀孕了两次。但是那时双方都觉得太年轻,没做好抚养孩子的准备,心理和经济上都还不足以让他们承担起养育孩子的重任。虽然很心痛、不忍,但他们还是商量着把孩子流掉了。从那以后,男朋友都极其小心,后面的几年,从未发生过意外怀孕的事件。

现在男朋友这样说,结合他小心避孕的行为,我同学很自然地认为,男朋友这是根本不想跟她结婚,所以用这样一个理由打发了自己,让自己继续跟他同居,陷入了要么耗着青春、要么分手的尴尬局面。

现在,未婚同居在年轻人中已经非常普遍,人们普遍认为婚前同居行为,能够起到“试婚”的作用,提早進入婚姻生活模式,以检验双方婚后能不能一起过日子。诚然,有一部分同居的情侶,最终走入了婚姻殿堂。但还有很多同居情侣,他们在“试婚”期间,蹉跎了热情、磨平了耐心和包容,反而要么提早结束感情,要么就像我同学的男朋友那样,不再期待婚姻。

非婚同居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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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国的发展

秦汉(汉初)时期“同居”的含义与本文所称的“非婚同居”意义有很大的差别。根据出土的简牍记载,“同居”是一个法律概念,表示以缔结婚姻为前提组成的同户籍、同母生家人居住在一起的行为或状态。同居之人,是连坐制度的适用对象。那时,户籍登记簿上有“同居数”这样一栏,指的是同一户籍上的人员总数。从汉初始,“同居’这个词,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就慢慢淡出了历史舞台,由“同产”代替。

后来,“同居”慢慢指代一种“共同居住”的权利和状态。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只有婚姻状态下的夫妻双方的同居才受法律保护。若无婚姻关系同居,古时称为通奸或者姘居,不但不受保护,反而会受到严重的道德谴责和惩处。

在现在,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以及受到西方观念的影响,非婚同居不像以前那样受强烈谴责,但是,在当前我国不承认事实婚的法律制度下,这种状态并不受法律保护。

(2)在西方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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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由于美国历史尚短,本文主要讨论欧洲),非婚同居的性质也经历了一个变迁的过程。

与中国对待家庭的态度不同,中国历来以“婚姻”(古时要求完成相应的婚礼仪式和程序,现在要求进行登记)作为成立“家庭(受法律保护意义上的)”的基础,而欧洲不光承认基于履行了结婚礼仪或登记手续的婚姻而形成的家庭,也承认基于事实婚姻(这里,我们可以认为就是“非婚同居”)形成的家庭。

在古罗马王政时代,对待非婚同居的态度很严苛,那时,不允许非婚同居,甚至连保持单身都不允许。所以那时的非婚同居现象占比不多。

客观上促进非婚同居的是奥古斯都大帝,他颁布的《尤里安和巴比亚法》禁止不同社会地位的人进行通婚,这就使得那些不被允许通婚的人,只好转而采取非婚同居的形式在一起。

后来在君士坦丁大帝时代,非婚同居逐渐获得法律的认可,并具有了“准婚姻”的性质,且必须遵守一个基本原则——“一夫一妻”(严格地说,应是类似于),并且,有配偶的丈夫不能与他人非婚同居,否则,其妻子有权利提起离婚。

随后的欧洲,进一步接纳非婚同居,尤其是瑞典、丹麦、比利时、芬兰、法国,逐渐承认了非婚同居伴侣尤其是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就连相对保守的意大利也在2015年通过法令(注意,不是法典,也不是法律,而是以法令的形式作了让步)形式对非婚同居者的权利予以一定程度上的确认。

法国的PACS(Patto civile di solidarietà,紧密关系民事协议)对我们具有很大的参考意义,它允许非婚同居者双方签订协议,对他们的财产进行调整。本文后面会就财产部分进行叙述,在此不赘述。

可见,在全世界范围内,非婚同居经过了一个逐渐被承认和被接纳的过程,但同时,它也带来了很多值得我们注意和反思的问题。

婚前同居对亲密关系和婚姻的影响


想同居、试婚?先从亲密关系等角度看看试婚的坏处,再决定吧

社会大众认为婚前同居能够提前考察一下对方能不能够跟自己和睦共处。这种观点看上去很合理,挑不出什么逻辑问题。

但是亲密关系更多地涉及感情、心理需求、依恋、归属需求、关爱和包容这些问题,是感性的。而要验证这类型观点的正确与否,似乎经验的东西比理论的东西更具有说服力。

(1)对亲密关系能否持续的影响

2005年,美国心理学家对2746名未婚同居情侣做了一个长达5年的定向追踪研究,经过他们的研究发现:

他们最开始从热恋状态进入同居状态时,他们由热恋状态向婚姻状态转化的可能性高于向分手转化的可能性,但是,随着同居时间的加长,他们结婚的可能性逐步降低,到第5年的时候,他们做出结婚决定和作出分手决定的可能性几乎一样。

也就是说,同居时间越长,越有可能分手,而不同居,分手的可能性却没有很明显的上升。具体数据,请参考下图:

想同居、试婚?先从亲密关系等角度看看试婚的坏处,再决定吧

(图片来自《亲密关系(第六版)》)

虽然受文化水平的影响,中国和西方国家的数据会有一定差距,但是,受发展范式理论(即发展中国家认为发达国家的发展模式是值得效仿或合理的,从而跟随发达国家的发展模式)影响,这一数据在很大程度上对我们来说也具有参考价值。

(2)对婚姻的影响

根据Wiik、Hsueh、Stanley、Gatzeva、Thornton、Rhoades等心理学家、社会学家的研究发现:

如果人们并没有切实的结婚计划,未婚同居并不能确保随后的婚姻幸福美满。相反,同居反而增加了夫妻离婚的危险。

同时,由于“试婚”情侣之间给对方的承诺不像真正结婚的夫妻之间给对方的承诺那样严肃,所以他们更加容易遇到问题。比如,他们经常遇到更多的冲突

嫉妒,甚至身体冲突恶性伤害事件

因为他们都还没有受到婚姻约束,他们对对方并没有忠诚义务,他们都“还有选择”,很难死心塌地为对方付出,给予包容,相互磨合。

非婚同居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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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主要从亲密关系的角度论述了婚前同居的不利影响,接下来,进一步阐述一下婚前同居/非婚同居的法律风险。既然谈到是法律风险部分,就有必要再次澄清一下本文讨论的“非婚同居人”不包括法律意义上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者”,因为这类群体会涉及更复杂的重婚罪、婚姻纠纷等方面问题,本文篇幅有限,暂不讨论。

(1)财产风险

我国《婚姻法》默认夫妻财产共有制度,但若是非婚同居,两人的财产并不受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保护,且目前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的性质界定还不明确,一旦发生财产纠纷,双方的财产关系梳理非常麻烦,往往是劳心劳力。

如果遇到某些处心积虑进行婚姻诈骗的,人跑了找不到,想起诉追回财产又往往由于证据问题而导致诉讼主张得不到支持,往往人财两空。

(2)人身安全

最直接的就是未婚先孕问题,如果女方怀孕后,男方愿意奉子成婚还好(但奉子成婚的,有多大比例的夫妻能够婚后幸福且有能力让孩子幸福,值得怀疑),若男方(或双方)不愿意结婚,女方就面临流产带来的身体伤害,就像我前面提到的我那位同学一样。

另外,我国法律不支持婚内强奸,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合法结婚了,双方都有满足对方生理需求的义务,但是若是非婚同居,一方必须得到对方的充分认可才能发生关系。

经常会出现这类纠纷:一方(实践中往往是女方)在与对方发生关系后,后来由于争吵或者其他原因,后悔当初与对方发生关系的行为,就去报案告对方性侵。这种情形,虽然法院在实践中会充分考虑双方的关系、同居时间等因素,即使认定强奸罪也会在量刑上予以考量,但此时,这段感情也就基本到此结束了。

想同居、试婚?先从亲密关系等角度看看试婚的坏处,再决定吧

综上所述,虽然社会公众普遍认为婚前同居有促进双方感情、提前“试婚”的优点,但我从婚前同居对亲密关系、婚姻、财产、人身等方面分析,认为婚前同居并不像人们认为的那样美好,还希望看到这篇文章的您不要人云亦云、草率作出决定。

祝您:宁静、幸福。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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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资料】

《亲密关系(第六版)》罗兰·米勒著,王伟平译,彭凯平审校,人民邮电出版社。

《从罗马法的姘居制度看欧洲“事实家庭”的规制——从与中国比较的视角》,罗冠男,政法论坛,2015年05期。

《青年非婚同居的财产权益保护问题研究》,于晶,中国青年研究,2019年12期。

《同居关系概念辨析》,严利东,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01期。

《再论“室人”与“同居”——以简牍为核心看战国秦汉时期的农业家庭》,李亚光,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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