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錄他人遊戲賬號毀壞他人遊戲裝備,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登錄他人遊戲賬號毀壞他人遊戲裝備,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案情簡介

陳某和李某為遊戲玩家,兩人有矛盾。2017年12月14日,陳某以編程方式獲取李某的遊戲賬號和密碼,並登錄李某遊戲賬號,選取李某遊戲賬號中的裝備站在敵方區域,不作反擊,造成李某遊戲內的裝備大量損毀,經價格鑑定,裝備價值6000元。

分歧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虛擬財產非刑法意義上的財產,不是財產類犯罪的犯罪對象,對陳某的定性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還有一種意見認為,遊戲裝備可以成為刑法保護的對象,因為遊戲裝備為虛擬財產,具有“財物”屬性,故本案陳某的行為應定性為故意毀壞財物罪。

律師意見

本案中,分歧的焦點在於遊戲裝備是否為刑法意義上的“財物”。

遊戲裝備屬於虛擬財產,產生於網絡虛擬世界,是存儲於特定網絡遊戲服務器上的電磁記錄,網絡遊戲者以娛樂為目的,通過計算機終端進入虛擬環境,在免費或支付一定對價後進入該虛擬環境,並按照虛擬環境的規則進行操作,獲取虛擬環境中該物的,可以在網上對其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以獲取精神上的愉悅或在虛擬環境下具有交換價值的其他物品。

從上述可知,首先,遊戲裝備體現虛擬財產的價值性,網絡遊戲者為獲取遊戲裝備需要支付對價。其次,遊戲裝備等虛擬財產能夠幫助網絡遊戲者所操縱的虛擬人物在虛擬環境中發揮作用,具有使用價值。第三,遊戲裝備等虛擬財產具有可控性,網絡遊戲者通過電腦等操作使用,並可以通過自行設定的賬號和密碼對遊戲設備等虛擬財物實現排他性的佔有和使用。第四,遊戲裝備等虛擬財產具有交換價值。虛擬財產可以在網絡遊戲者可以自有處分,並在網絡遊戲者之間轉讓、交換。綜上,遊戲裝備等虛擬財產在本質上與有形財產無異,具有“財物”的屬性,可以作為刑法意義上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本案中,陳某私自登錄李某賬號,選取李某遊戲賬號中的裝備站在敵方區域,不作反擊,造成李某遊戲內的裝備大量損毀,其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毀壞包括毀滅和損壞兩種行為,所謂毀滅,是指公私財物滅失或全部損壞,使其已經不存在或者雖然存在但已喪失價值。本案中,陳某選取李某遊戲賬號進入地方區域不反擊的行為,在網絡虛擬世界中,實質上已造成虛擬財產的滅失或價值喪失,故可以評價為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毀壞”。

綜上認為,陳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

判決結果

法院判決陳某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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