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員額制改革“落地”後的思考

據最高法院有關通報,截至2016年底,全國大多數法院基本都已完成首批員額法官的遴選,員額制改革基本全面“落地”。員額制改革旨在推動建立以法官為中心、以審判為重心的司法資源配置模式,在本輪司法體制改革整體推進的格局中具有基礎性作用,是實現司法改革目標的前提性改革。通過實行法官員額制,可以帶動法官遴選、職業保障、輔助人員配備等一系列問題的解決,對法院整體工作和法官個體發展都具有深遠的影響。首批遴選工作的完成,只是一個開始,“落地”之後尚有許多問題需要理性觀察、思考與研究。

  改革“落地”不是司法體制改革“完成時”

  法官員額制改革的目的是實現法官隊伍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關於“三化”是什麼雖無清晰的標準,但就目前而言,絕不能認為員額法官就是“三化”法官,這中間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主要理由在於:

  一是員額法官是從現有法官中擇優遴選出來的一個群體。由於長期以來法院實行的是公務員管理體制,沒有體現司法的獨特性,現有法官中確實有部分人員無論能力、素質都尚未達到“三化”的要求。例如,有的資深法官審判經驗豐富但缺乏工作激情,或者調解能力突出但專業素養不夠,有的年輕法官工作熱情高漲但缺乏審判經驗,或者專業功底紮實但群眾工作能力欠缺,還有極少數法官司法作風不文明、司法行為不規範,等等。這部分法官,有的會被逐步淘汰出法官隊伍,有的則會慢慢進步成長為合格的“三化”法官。

  二是法官隊伍“三化”目標的實現需要各項改革舉措協同推進。司法體制改革是一項系統性工程,在法官員額固定的情況下,要保障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積極性,必須配套建立有別於普通公務員的招錄、選任、升遷、懲戒等制度,營造法官敢於公正司法的社會環境,以職業保障的制度化、規範化來激發法官的職業榮譽感和依法公正行使審判權的積極性。在越來越嚴格選任法官的同時,只有不斷完善法官職業保障機制,才能留住法院隊伍中的優秀法律人才,才能吸引優秀法律人才不斷加入法官隊伍。從這個角度來看,法官的“三化”也是一個漸進的過程。

  三是員額制改革對促進法官隊伍“三化”的效果需要接受較長時間的實踐檢驗。任何改革都是為了解決問題,但問題的解決往往需要一定的時間,員額制改革也是如此,不可能一“落地”就立即實現法官隊伍的“三化”。大部分法官會在進入員額之後繼續努力工作,完善提高自身素能,但也有個別法官會將入額視為進“保險箱”,入額前積極表現、努力工作,入額後就喪失動力,不僅完不成規定的審判工作量,還反感、排斥審判監督和管理,有權就任性,距離員額法官的標準和要求越來越遠。因此,只有建立“有進有出”、“能上能下”的員額動態調控機制和員額退出機制,通過數輪的人員調整、篩選,才能確保所有員額法官都業務精湛、業績突出、履職盡責、勤勉敬業,才能最終實現法官的“三化”。對此,我們應當充滿信心。

  員額制是長遠的改革措施

  員額制改革對於促進法官職業化建設的意義毋庸置疑,但任何重大改革措施在取得顯著成效的同時,需要著眼長遠,直面當下。目前,法院正處於歷史上地方干擾相對較少、地方保障相對較好、人案矛盾空前突出的複雜時期,員額制改革著眼的是長遠的“三化”目標以及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並不直接解決人案矛盾;是一項著眼長遠的改革舉措,而非解決具體問題的措施。因此,不能以當下某些具體問題是否解決來對其成效加以評判,甚至將效果誇大為一落地即解決了人案矛盾、辦案積極性、司法公正性等一切問題。

  一是要正視“案多人少”矛盾加劇的現實。近年來,受社會經濟發展各種因素的影響,案件數量不斷增多,實行員額制後,法官數量進一步減少。自本輪司法改革啟動,綜合部門人員比例大幅壓縮,能夠繼續充實審判一線的資源已接近極限。而且,必須由法官親歷親為完成的庭審、合議及製作裁判文書等核心審判工作也難以由其他人員替代。所以,無論從絕對數量還是從增長幅度來看,員額法官的工作負擔都將進一步加劇,這是不容否認的。

  二是要容許短期內審判質量效率的波動。推行法官員額制的目的是提升公正司法水平和司法公信力,但是,改革中出現的問題也需要一個逐步消解的過程。首批員額制改革完成後,一方面短期內員額法官個人所擔負的辦案任務加重,審判質量和效率可能會受到一定影響;同時,員額制改革推進中通過審判工作量測算,實行“定崗定額”,審判崗位調整變動較大,類型化、專業化司法知識及經驗的積累,需要適應的時間;另外,經驗豐富的院、庭長不再審批把關,短期內可能會出現裁判標準不統一的情況。

應對短期內可能出現的問題

  一是要培養充足的法官後備隊伍。傳統的學徒式法官培養模式(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實質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法官員額制改革後,年輕法官的培養應當吸收學徒式培養模式中的有益成分,形成“法官助理—限權法官—員額法官”的新路徑。法官助理應當從正規法學院校畢業且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法科畢業生中招收,主要承擔閱卷、財產保全、庭前調查、法律檢索等技術性審判輔助事務,之後經過一定程序的遴選後,作為限權法官,在資深員額法官的監督和指導下從簡單案件著手參與案件審理,逐步成長為合格的員額法官。

  二是要有效激勵入額法官的工作熱情。員額法官既是一種榮譽,更是一種責任。對於入額法官,既要通過提高薪酬待遇、加強職業保障等措施維持其足夠的尊嚴和體面,穩定法官隊伍;又要防止管理方式的僵化甚至放任,缺乏幹勁和活力。要堅持尊榮與危機並重、激勵與鞭策並重,儘快制定員額法官的評價制度,完善法官績效評估體系,全面、客觀評價法官辦案數量、質量、效率和效果,將業績評價作為法官任職、等級晉升的重要依據,與績效考核獎金直接掛鉤,並實現業績評價與員額退出機制、懲戒機制、激勵機制的有效銜接。對於難以正常履職或有損法官尊榮的法官,要及時按程序退出,給優秀人才留下入額的空間和希望。

  三是要實現法官的自我管理。在適應改革要求不放鬆對員額法官適度管理的同時,也應當注意充分發揮法官自我管理的作用。可以建立由全院員額法官參加的法官會議,作為法官進行自我管理的自治性組織。法官會議成員地位平等,討論決策的事項包括法官業績評價項目、程序、方法的設計及結果的運用,法官等級擇優選升的方案,績效獎金髮放的具體辦法等等,推動法官廣泛參與涉及自身權益的決策與管理,調動法官自我管理的主動性,凝聚改革共識和正能量。

  四是要配備穩定的審判輔助人員。配足配強法官助理等審判輔助人員,徹底釐清法官、法官助理與書記員各自的職責劃分,有助於讓法官從事務性工作的負擔中解放出來。長遠來看,審判輔助人員的配備不僅要有數量,還要有與工作職責相適應的技能要求,不僅要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能,而且要和法官有很好的配合協同。這些都需要以審判輔助人員隊伍保持一定的穩定性與充足性為前提。應當儘快就審判輔助人員進行專門立法,在法律上明確審判輔助人員的招錄標準、身份性質、職責分工、職業保障等問題,為建立一支穩定的審判輔助人員隊伍提供法律法規依據,同時還要依託語音識別技術、大數據檢索及信息化等新技術的發展,進一步整合、提高整體工作效能,多管齊下為法官員額制的實行奠定堅實的基礎。

(作者單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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