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目興條 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如果第一次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在工作一段時間後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前一段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應當與後一段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經濟補償金。 分享到: 關鍵字: 補償金 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