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到底算不算“不可抗力”?


新冠疫情到底算不算“不可抗力”?


想必你也知道,這次的新冠肺炎疫情給企業帶來的衝擊不小。國內的情況正在好轉,可如今,隨著疫情在全球蔓延,外國企業又開始停產停工,物流也受到限制。這樣下來,全球供應鏈的壓力非但沒下降,反而還增加了。

我注意到,普華永道最近發佈的一份報告指出:由於受疫情影響嚴重的國家和地區大多處於全球供應鏈的中心位置,這次公共衛生事件對全球供應鏈的影響程度可能是史無前例的。

我們可能覺得,等這些國家的疫情得到控制,企業復工了,供應鏈問題不就解決了嗎?沒這麼簡單。還有一個因素值得重視,那就是:法律裡的“不可抗力”條款。

我在《經濟學人》上看到一篇文章預測說,隨著疫情加劇,全球可能會有更多企業援引不可抗力條款擺脫履約合同的義務,免除違約責任,而這會引發一大堆法律糾紛,加深對供應鏈的衝擊。

情況真的會這樣嗎?在今天的文章中,我就來給你說說不可抗力的問題。

我們先來做個假設。假設你現在經營著一家小工廠,不久前剛簽了個大單,客戶訂了一批貨,你一邊指揮工人加班加點忙活,一邊喜滋滋地想,等這批交了貨,又能賺上一筆了。

本來一切都很順利,突然疫情爆發了,地方政府下令所有企業必須停工。你傻眼了,這可怎麼辦?眼看著沒法給客戶交貨了,合同無法履行,錢是賺不到了,還有可能面臨客戶索賠。而且工廠雖然停止運轉,你卻還要給工人發工資,財務一下子就吃緊了。

你肯定覺得特別倒黴,對吧?這也不是你的責任,完全是禍從天降。那能怎麼辦呢?你突然想起來,之前和客戶籤的合同裡好像有一條說,如果遇到這類突發事件,是可以免責的。你翻出來合同一看,果然有!這個部分叫“不可抗力條款”(Force Majeure)。

法律上的不可抗力,簡單來說,就是合同雙方約定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間出現了一些預料之外的客觀情況,比如地震、火災、洪水、颶風、戰爭、暴亂等等,導致當事一方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的話,那麼當事方不用承擔違約責任。

說得挺清楚的,對吧?那問題來了:新冠疫情的確發生得很突然,誰都沒想到,工廠停產停工又的確是響應政府防疫的要求,企業也沒辦法,那這到底算不算不可抗力呢?

作為外行,我們可能會覺得當然算啊。但是站在內行的視角,這個問題沒有這麼簡單。

對於這個問題,我在網上看到了很多不同的說法,但都沒太說透。我就此請教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熊丙萬老師,熊教授給了我一個很有價值的視角。他說,我國的《合同法》裡並沒有明確規定到底什麼情況屬於不可抗力,只寫明瞭判斷標準:發生的客觀事件對當事人來說,必須“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這三條必須同時滿足,才能被認定為不可抗力。

你看,這三個“不能”,都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對當事人來說。什麼意思呢?就是說,到底算不算不可抗力,並不取決於客觀事件到底是什麼,而是取決於它對當事人來說意味著什麼。

比如這次新冠肺炎疫情以及隨後的停工停產,對企業主來說,確實無法預見也無法避免。但是,如果你實際上可以調用庫存,或者從國外進貨給客戶完成交貨,那就說明你還是存在可以履約的可能性。

這就意味著你的情況不滿足“無法克服”這一點。

再比如,你的工廠本身就存在勞資糾紛,不能履行合同未必完全是受疫情影響停工的原因。那麼,疫情也不構成不可抗力。

2003年“非典”時期就有這樣的案例。當時南京有一位張先生,承包了一家酒店專門接待旅行團。可誰知趕上了非典,有關部門要求旅遊業務全部暫停,張先生的酒店不得不停止營業。眼看無法經營,張先生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以“不可抗力”為由請求法院解除酒店和旅行團當時的合同。

結果,法院卻駁回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在判決書中,法院指出,“非典”確實給原告的經營帶來不利影響,但合同規定的承包期限是三年,“非典”的不利影響並沒有導致雙方的承包合同完全不能履行,所以“非典”並不構成不可抗力。

所以你看,不可抗力條款的適用其實是很嚴格的。受疫情影響的企業要想引用不可抗力條款為自己免責,那就必須得充分證明自己真的無法克服疫情的影響,沒有任何繼續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但也有一種情況是,疫情確實給企業履約帶來了困難。比如說,這單合同本來是賺錢的,結果疫情出現後,你的原材料供應商突然漲價了,你發現,要是按照原先合同約定的價格給客戶交貨,那就虧大了。這顯然對你不公平,那這麼辦呢?

熊丙萬教授告訴我,在合同法中還有一種“情勢變更”制度,專門用來解決這類問題。(情是情況的情,勢是形勢的勢)。在上面說的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主張變更原合同的內容,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雖然情勢變更不像不可抗力那樣能免責,但它依然能幫助企業有效解決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的難題,保障合同雙方的權益。

好,國內的情況說完了。還有一個問題是,很多中國企業的客戶在國外。我看到有文章說,如果是國際貿易合同的話,主張不可抗力的難度會更高。

上個月就發生了這麼一件事:中海油援引了不可抗力條款,通知殼牌和道達爾這兩家歐洲石油巨頭,說中海油無法接收它們交付的液化天然氣貨物。主要理由是,受疫情影響,接收點的工人不足,無法正常運轉。這也是第一起中國企業因為新冠肺炎疫情宣佈無法履約的事件。

對於中海油亮出的“不可抗力”這張牌,殼牌和道達爾的反應是:拒絕接受。有分析說,如果中海油一直不收貨,可能會面臨供應商索賠。就算去國際仲裁或打官司,中海油引用不可抗力條款的主張也很難成立。

這是為什麼呢?我也就這個問題請教了熊教授。他說,中國法律屬於大陸法,如果國際貿易合同的準據法是英美法,那對不可抗力的認定確實會更加嚴苛。這可能是因為,英美主導了全球商業法律服務市場,他們非常重視契約精神,希望能最大程度維護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預期性,所以會盡量避免讓企業用不可抗力條款這類方式免責,否則合同的約束力就被削弱了。

我跟咱們得到APP上《法律思維課》的主理人劉晗老師也探討過這個問題,他打了個比方,我覺得很有意思。他說,大陸法系有點像爹媽的角色,兩個孩子鬧矛盾了,總想出於好心,干預一下,調和一下。而英美法系就不太願意介入,會更強調雙方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自己挖的坑自己填上,自己答應的事,流著淚也得幹完。

這麼說你就明白了,想引用不可抗力條款在國際貿易合同中免責,難度是相當大的。我在廣州律師協會官網上看到一篇文章,其中就提到,從2009年到現在,世界衛生組織定性過六次“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其中有H1N1流感、埃博拉疫情、寨卡疫情,也有這次的新冠肺炎疫情。到目前為止,在這些事件中,還沒有一起主張不可抗力免責成功的案例。

好了,總結一下,在今天的文章中,我跟你分享了不可抗力條款到底適不適用於這次的新冠肺炎疫情。結論是,新冠肺炎疫情算不算不可抗力,還真沒有一個明確的答案。不過,要想讓不可抗力成立,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這對當事人來說舉證難度很高,尤其要證明自己完全“不能克服”是非常困難的。如果是國際商貿合同,用的還是英美法的話,成功的可能性就更小了。

好,回到《經濟學人》的預測:全球真的會發生一大波圍繞不可抗力條款產生的法律糾紛嗎?我的看法是,未必。相信你也看出來了,不可抗力條款並不那麼好用。

對企業來說,與其為了免責跟客戶撕破臉打官司,更現實的考量是,如何通過協商先解決目前的履約問題,儘快恢復供應鏈的正常運轉。

跟熊教授交流完,我也有一個感受:其實我覺得,這次疫情考驗的不僅是某個國家、某個地區的經濟實力和防疫能力。這次疫情更是在考驗維持社會運轉的一個底層共識,就是我們的信用體系。維持這套體系正常運轉的迫切程度,可能不亞於疫情的防控。

——選自《邵恆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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