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律師:監事會,為什麼總是那麼尷尬?


李立律師:監事會,為什麼總是那麼尷尬?

這是李立律師博客和合夥指南公眾號282篇文字

1.

公司的頂層組織機構,俗稱“三會”,分別是: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

這三會,是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內部的頂層組織。

在這三會中,最沒有存在感的是,恐怕就是這個監事會了。

關於股東會、董事會的新聞最多。

股東會做出的決議,在公司內部那就是聖旨一般,具有最高效力。假如這是個上市公司,那麼就直接影響市值表現,連小股東都會緊張關注。

董事會那就更不用提了,那是公司的日常經營決策機構。只要在股東會的決議的範圍裡,董事會可以說是真正的掌權者。

董事席位也是寶貴的,爭搶董事席位,那是所有股東都非常重視的事情。

就連證監會的相關政策,也會把董事席位視作一個重要的指標。比如最近的再融資新政,證監會定義的戰略投資者,是必須派人入董事會的。可想而知,董事席位有多麼重要。

與股東會、董事會相比,監事會的聲音幾乎都聽不見。有時候,你都會懷疑,這家公司是不是有監事會呢?

有聽說過過爭搶監事會的新聞或消息嗎?名片上印董事的人很多,印監事的人很少。

監事,這個發音也不太好。一是聽上去和“奷”有點兒像,二是和“監理”、“監工”挺接近的。監事,這個名稱聽起來更像是某種工種,而不是高管。

為什麼監事會的存在感這麼低呢,這個機構有什麼用嗎,或者說該怎麼用呢?

2.

我們先來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裡關於監事會的規定。

先說明一下,我這裡寫文章不是業務工作,我不追求全面完整。為了偷懶和方便,本文有2個點我就不分開講了:

  1. 公司法是將公司分為基本兩類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還分為上市和不上市的。為了方便,我這裡暫時只說有限責任公司。
  2.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只設一個監事。職權是一樣的。這裡我就不區分了。先說明一下,我這裡寫文章不是業務工作,我不追求全面完整。為了偷懶和方便,本文有2個點我就不分開講了。
<code>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四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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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仔細看看上面這些法定職權,可以發現,監事會的職權基本上與公司的經營決策是沒有直接關係的。

監事會的職權,是以監督董事會和公司高管為主要的職權。

這樣的職權設定,意味著監事會並不直接參與經營決策。

監事會的定位,更像是用於防火的消防設施,在平時是看不出作用的。就像一些公司內部的安保部門,公司的業績成績很難直接歸功於這些部門。這就是監事會為什麼會顯得邊緣化的表面原因。

更深一步地來看,監事會的產生機制以及監事們的個人地位也決定了監事會很難發揮《公司法》想要它們發揮的監督職作用。

首先,現實中的監事會是怎麼產生的呢?

根據法律,當然是股東會來選舉的。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通常都不多,彼此的關係都是很緊密的,而且都會有一到兩個核心股東。

能被選為監事的人,都是股東的親信或能掌控之人。也就是說,從最初的產生機制來看,絕大部分監事本來在股東面前是沒有獨立性的。

其次,在有限責任公司裡,監事一般也是公司管理人員或員工。在監事職位以外的業務或管理職位上,他的薪水福利是受到公司其它高管的管理和控制的。

特別是法律中規定的“職工監事”更是這樣。假如因為某些合法的原因被解除了勞動合同,那麼監事的身份也就隨之會失去。真是,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第三,我們看一下監事會什麼時候發揮作用呢,或者說什麼時候有存在感呢?是在公司日常管理出現大的風險的時候。

比如說:公司財務不可信時,公司高管對公司違法時,公司董事會不履行職責時。

也就是說,監事有存在感的時候,都是公司日常管理嚴重失常的時候。

公司日常時候沒有存在感,公司失常了才有存在感。這就是監事會。

但是,畢竟日常是主,失常為次,日常才是所有股東的主要目標。 監事會的作用遊離於股東們的主要目標之外,這就是監事會邊緣化的主要原因。

可以這麼說,監事會的本質決定了它本來就是邊緣化的。

更可怕的是,一旦監事會的作用突顯,通常就意味著公司頂層在日常管理方面已經有失控的跡象。這在外人的眼裡,這是一家公司信用度大大降低的證據。

所以,從股東們的共同利益來看,除非股東之間已經出現嚴重而且很難調整的矛盾外,股東們是不會同意或示意監事會來行使特別權力的。

反過來說,只要監事會大張旗鼓,這說明這家公司存在嚴重的治理風險,不是崩盤就是會有大的內部震盪。

4.

那麼,監事會還有存在的必要嗎?

作為一名職業律師,我會說設置監事會這是法律要求,當然要有。

在實際操作中,我們在公司頂層設計時,對監事會可能要意識到下面3個特點:

  1. 監事會,建設作用基本沒有。與“三會”中的其它兩會相比,它的作用是非常輔助的。
  2. 在遇到相關重大風險時,監事會實質上也很難有撥亂反正的作用。
  3. 而且,在實踐中,很少有監事會是真是為了公司整體利益而行使特別的監督職權。更多的時候,或明或暗,監事會都是成了主要股東或者董事們的爭鬥工具之一。 因此,在設置監事會時,我的建議是: 一方面,股東會應當慎重選擇監事成員,儘量選擇老成持重之人; 另一方面,從股東整體利益出發,在治理體系和制度的設計上,要壓後監事會職權的發揮空間,把日常管理監督以及股東會和董事會的協商糾錯等功能作用發揮到最大程度。 因為,大家合股辦企業,最大的共同目標不是為了內部爭鬥,而是為了共同營利和發展。

監事會,真的作用那麼小嗎?也未必,公司法也是給公司留了自由設計和發揮的空間,在《公司法》第五十三條關於監事會職權的內容中,最後一條就是“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另外,即使是《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明確列明的監事會職權,怎樣細化和詳細設置,每家公司其實也是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做出完全不一樣的制度來。

例如《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檢查公司財務”,怎麼檢查,是在財務日常管理中的流程還是例外的抽查,其實都是沒有明細定義的。如果有需要的話,完全可以將監事檢查公司財務嵌入財務日常管理流程中,成為公司財務管理一環。

又例如公司法規定,監事會可向股東會提出議案。這也是很重要的一項權利。但是,實踐中,除了就履行監事會其它法定職權而向股東會提出議案的,監事會很少就公司業務管理等其它方面提出議案。這仍然是有自由發揮的空間。

當然,有自由發揮的空間,不代表一定就要去這麼做。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從最佳管理利益角度出發,將監事會的作用盡量壓縮,也是合理的選項之一。

5.

最後,是要提醒一下那些可能被選作為公司監事的人,公司監事雖然權力不大,但是作為公司的高管,擔的責任和董事是差不多的。

在決定是否要擔任監事時,一定要考慮清楚是否明白監事的法律義務,是否明白這其中的風險底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明確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這條法律,監事具體什麼情況下要對公司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呢?

例如,監事會發現其它高管有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時,不提出勸阻,也沒有提出罷免建議的,對因此造成的公司損害擴大部分是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

又例如,在董事或董事怠於履行職責的某些特殊情況下,股東有權請求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相關訴訟。假如監事在收到此類請求時沒有及時採取行動,那麼如果因為這個延誤而造成了公司的損失或損失擴大,監事在法律上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權力不重,地位不高,但責任不小,監事會就是這麼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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