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律師: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特徵分析

饒為為,法學碩士研究生,湖北利楚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詐騙犯罪辯護研究中心主任,長期從事詐騙類案件的辯護工作。

——力求在詐騙犯罪案件辯護領域做到極致專業!

合同詐騙罪律師:合同詐騙罪中“合同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使用欺詐的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是特殊與一般的關係,區別在於合同詐騙罪是利用“合同”的方式進行詐騙。但是,正是合同詐騙罪有“合同”這一外衣的掩飾,使得司法實踐中產生了對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如何認定的問題。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具有什麼特徵,將直接影響對案件的定性。

對於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特徵,有三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應指合同法上的所有合同。只要在簽訂、履行過程中利用合同實施詐騙行為的,均應構成合同詐騙罪,而非普通詐騙罪。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詐騙罪上的合同指經濟合同。第三種觀點認為,合同詐騙罪的合同除了合同法中的買賣合同外,還有技術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等15種有名合同均可為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

本文認為,行為人簽訂何種特徵的合同進行詐騙是影響司法機關對行為人的行為定性為合同詐騙罪還是普通詐騙罪的重點問題,必須要理清。對此,應從合同詐騙罪要求的“合同”的內容及性質入手,即“合同”的內容必須反映市場經濟活動中平等主體的交易活動以及能體現合同各方的財產關係;“合同”的性質必須存在於合同詐騙罪的客體領域內,這是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基本特徵。根據上述概況,合同詐騙罪中“合同”具體有以下幾個特徵:


合同詐騙罪律師:合同詐騙罪中“合同


第一、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並不等於民事合同,兩者是相互交錯的關係。民事合同調節的主體是平等主體,其主要內容包括調整身份與財產關係。對於調整身份關係中的婚姻、收養、監護關係等,既不是市場經濟下的產物,也不是市場交易場所的一部分,所以它不屬於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而對於調整財產關係的合同,有合同法規定的 15 種有名合同,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擔保合同等,這部分合同以交易各方的財產為主要內容,生存於市場經濟下,體現了市場中的交易秩序,可歸入為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範圍內。


合同詐騙罪律師:合同詐騙罪中“合同


第二、行政合同不應納入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範圍。行政合同是不平等的主體之間,以上對下進行管理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不涉及平等主體之間的市場交易內容,是基於對行政管理的需要而產生的合同。行為人利用行政合同進行詐騙本質上侵犯的是行政管理秩序,並不是市場交易秩序,因此行政合同不屬於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但並非所有行政機關作為主體所簽訂的合同均不屬於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範圍,如果行政機關為了日常機關運作與民事主體簽訂的買賣、物業管理等合同,體現的不是行政管理關係,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則不屬於行政合同,此時所訂立的合同,屬於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


合同詐騙罪律師:合同詐騙罪中“合同


第三、對於勞動合同是否也屬於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範圍,司法實踐中有爭議,因為勞動與人身權利密切相關,並不是單純的財產性合同關係,所以其有可能不能成為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對此本文有不同的理解,首先,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力雖然與其人身權利密不可分,但是從本質上看,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確立勞動關係,依據協商達成的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是有償合同,體現了雙方勞務與報酬互換的財產關係;其次,若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對合同相對方進行了詐騙,即用人單位欺騙勞動者提供的勞務而未支付報酬或未實現相應待遇,或者勞動者收取了用人單位勞動報酬及約定待遇卻未依合同履行勞務,這兩種行為都擾亂了勞動力市場的秩序,從而影響了市場經濟秩序。綜上所述,勞動合同也應屬於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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