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貸平臺和催收公司在“暴力討債”的這個問題上屬於“共同犯罪”!

近兩年,由於相關部門對於P2P網貸市場的強有力的監管,造成一些非法的P2P網貸平臺暴雷、失聯的事件不斷的發生,而這些暴雷5464家,而失聯的網貸平臺高達了53.59%,暫停運營的網貸平臺12.79%,警方介入的網貸平臺5.72%,其中存在詐騙行為的網貸平臺3.17%等等。

由此可見P2P網市場上存在大量的非法平臺,而這些網貸平臺和信用卡中心委外的催收機構卻成了嚴重的社會問題,根據統計,這些信用卡中心及網貸平臺委外的催收機構大部分都是不具備催繳資質的,甚至存在大部分催收機構就是社會的閒散人員組成的催收機構,在這些催收人員的眼裡是沒有法律和道德的底線的,他們始終以非法的方式肆意的迫害行為是在違法犯罪成員,而這些催收成員大部分都不會是一個人,而是一般性的都是團隊或者涉黑涉惡的團伙,因為正規有催繳資質的團隊是不會使用非法的手段去迫害債務人的。

網貸平臺和催收公司在“暴力討債”的這個問題上屬於“共同犯罪”!

在債務人接到的這些電話中,大部分都說自己是某某網貸平臺的委外的催收機構,但是當債務人要求其提供委託證明以及證明其身份的信息的時候,對方拒絕提供,甚至還說債務人無權知道的這種廢話,其實,債務人在這些催收成員沒有提供可以證明其身份信息的情況下,債務人和他們不存在任何的關係,而這些催收成員拒絕提供證明其身份信息的材料情況下,對於債務人來說,催收成員在沒有提供證明其身份或者拒絕提供信息證明其身份的情況下進行的所有迫害行為都可以被定性為“軟暴力”行為。

主要的是,當我們拿著這些號碼向P2P網貸平臺客服求證的時候,平臺客服都是拒絕承認的,甚至還稱之為這些催收成語的行為是“詐騙”,在這樣的情況下,這些網貸平臺其實也無法證明這些催收不是他們的委外催收成員,而我們多次要求P2P網貸行業公佈其委外催收機構的名稱至今也沒有平臺去公佈,其中的原因就是他們怕公佈後,這些催收的犯罪行為會連累P2P網貸平臺,其實是這些平臺的“鬱悶無知”造成的這樣的一個局面。

知名普法媒體人徐亮公開表示:其實目前這樣的一個局面,P2P網貸平臺是不敢承認這些催收成員的身份,因為這些催收現在簡直可以被稱之為“畜生”,而這些網貸的催收成員在理論上和這些平臺存在著很大的關聯,因為大部分催收成員之所以不提供其身份信息,除了害怕執法部門的法律責任追究還是在維護這些平臺的名譽,主要的是這些P2P網貸平臺都把債務人或者是消費者和民眾當成傻子了。

道理其實很簡單,如果這些催收不是他們的,那麼為什麼這些催收催繳的是他們的債務,而債務人還款的賬號也是這些P2P網貸平臺的,說這些人不是他們的委外的催收機構,他們真的當中國公民當成傻子了,本來一看都很明白的問題,但是這些P2P網貸平臺就是不承認,所以他們現在也是熱鍋上的螞蟻,害怕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

所以,不管是債務人還是其親朋好友接到這樣不提供其身份信息的話,對方很有可能就是詐騙分子,我們是可以拒絕接通的,而我國法律上有這麼一條罪名叫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此之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加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共同犯罪人除主犯、從犯、脅從犯之外,還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目前的形式是,網貸平臺委託催收機構進行從事催款的業務,而在知道對方使用非法的催收行為而不制止這種行為是包庇或者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

而在網貸平臺委託第三方催收機構進行催繳的時候,網貸平臺提供的信息內容成為一個比較關注的熱點,因為這些催收成員不是萬能的,如果網貸平臺不提供債務人的通訊錄、通話記錄等主要信息,那麼這些催收就算再牛X也沒有實施犯罪的依據,而網貸平臺提供債務人的隱私信息給第三方催收機構已構成販賣個人信息罪,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主要的是我們先要注意到,這些網貸平臺是如何獲取的消費者個人隱私的大家心裡也是非常明白的,所以在這些催收人員實施犯罪的時候,這些P2P網貸平臺的責任是逃避不了的,因為沒有網貸平臺提供債務人的隱私信息,這些催收就是想犯罪沒有這些隱私也恐怕無法犯罪吧,在這個方面網貸平臺想逃避責任是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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